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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


3.2.1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

3.2.2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应采取防止漏水的措施,结构内表面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应超过2处,且单个湿渍的面积不应大于0.1m2

3.2.3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乙类确定。

3.2.4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同周边城市景观相协调。有开孔口的口部应提高口部高程、设置密闭盖板或采取其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措施,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有洪水威胁的地区,其开口标高不应低于防洪水位以上0.5m。

3.2.5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口部构筑物应采取防止无关人员及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2.6  干线综合管廊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

3.2.7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检修通道净宽,应满足人员通行、巡检、维护,以及管道、配件、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m;

    2  管廊内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9m。

3.2.8  纳入天然气管道的综合管廊舱室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

3.2.1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规定,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按照100年考虑。近年来以城市道路、桥梁为代表的城市生命线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均提高到100年或更高年限的标准。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生命线工程,同样需要把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提高到一定水准。根据综合管廊的分类,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为100年。缆线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一般为50年。

3.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防水设计和施工应遵循“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方针,并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管廊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防水设计。

3.2.3  综合管廊是重要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纳入城市主要工程管线,应提高其抗震设防标准,抵御地震破坏作用,减小地震灾害损失。

3.2.4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口部设置是综合管廊必需的功能性要求。这些口部由于需要露出地面,往往会形成地面水倒灌的通道,为了保证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在道路积水期间地面水不会倒灌进综合管廊。

    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露出地面的各种口部建筑应满足内涝防治重现期不少于100年的防内涝要求。当设有防止地面水倒灌措施时,可不受限制。主要是采用技防措施保证地面水不倒灌到综合管廊内,满足这种要求就不需要抬高孔口高程,以免影响城市景观或通行要求。

3.2.5  综合管廊的吊装口、进排风口、人员出入口等口部需要露出地面,是安全的薄弱部位,应加强技防要求,防止由于无关人员及小动物进入导致的破坏。

3.2.6  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的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考虑到头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或巡视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考虑到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较多及各类管线的安装运行需求,同时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结合国内工程实践经验,内部净高最小尺寸控制为2.1m。

3.2.7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首先应满足管道安装及维护的要求,同时结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2018、《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16的规定,确定检修通道的最小净宽。

3.2.8  为了能及时探测综合管廊内天然气管道的泄漏情况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杜绝发生次生灾害,保障综合管廊运行安全,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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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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