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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建设要求


4.1.1  防灾避难场所应根据其配置功能级别、避难规模和开放时间等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

4.1.2  防灾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地势较高、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公共空间;避难建筑应优先选择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公共建筑。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地段,以及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并应避开行洪区、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及山洪威胁区、高压线走廊区域;

    2  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3  应避开周边建(构)筑物垮塌和坠落物影响范围,并应位于安全距离外;

    4  防灾避难场所场地严禁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穿越,场地周边敷设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4.1.3  防灾避难场所可通达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心避难场所与城镇外部应有可靠交通连接,与周边避难场所应有疏散通道连接;

    2  固定避难场所应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系。

4.1.4  地下空间作为防灾避难场所时,应确保灾后供电和通风等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人员进出安全。

4.1.5  用于地震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对应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转,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疏散和避难功能应能得到有效保障。

4.1.6  用于风灾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遭受100年一遇的当地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时,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能有效运转,避难建筑不应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应急辅助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或不能及时恢复的破坏,应急和避难人员的生活需求应能得到有效保障。防风避难场所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少于24h。

4.1.7  用于洪水避难的防灾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按当地防洪标准和流域防洪要求所确定使用情景下的淹没水位,且其中避洪场地应急避难区和安全台地面标高的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4.1.8  防灾避难场所应建立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制定场所使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机构组成,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及场所使用功能手册。

4.1.9  防灾避难场所责任人应定期对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场所启用前应对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评估与应急转换。


条文说明

4.1.1  防灾避难场所的分类和各类设施的配置与灾害应对阶段密切相关。依据突发灾害应对经验,按预定开放时间将避难场所划分为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三类。紧急避难场所是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固定避难场所是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配套设施,用于避难人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是具备服务于城镇或城镇分区的城市级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分发、综合应急医疗卫生救护、专业救灾队伍驻扎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开放时间一般为1d~3d,固定和中心避难场所的开放时间一般不超过100d。从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看,中心避难场所高于固定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又高于紧急避难场所。

4.1.2  避难场所的选址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以节约工程投资并加快建设速度,便于维护。各类城市公共空间通常应具备避难场所应急所要求的出入口、周围形态、疏散道路、供水与水源设施(储水设施、避难时用水井、蓄水池与河流、排水设备)、临时厕所、通信与能源设施、储备仓库和管理机构等。当基础设施比较健全,易于搭建简易房屋和帐篷,又有比较好的防火条件,可以优先选作室外型防灾避难场所。

    从国际上避难场所建设的发展趋势看,初期以空旷场所为主,逐步发展到以室内避难为主。城镇存在一定数量的抗灾能力较高的建筑工程(如体育馆、会展中心等),可作为避难建筑的优先选择。

    本条给出了避难场所选址在安全性方面的4款要求,考虑到避难的主要目的是在灾害发生时减少、消除危险性,把灾害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避难人员的安全。如果避难场所由于选址不利造成本身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或灾害发生后避难场所遭受灾害威胁,就失去了使用价值,不能实现安全避难。因此,本条对灾害发生后可能会对避难场所造成威胁的地段提出了避让要求或防灾措施。

4.1.3  中心避难场所需要承担城市级应急指挥、医疗、物资保障等功能,通常也作为专业救灾队伍驻地。因此,其选址需充分考虑应急交通保障,并考虑与周边避难场所的联系。

    考虑到居民比较熟悉居住区周边环境,便于灾后恢复正常生活,固定避难场所的布局和选择原则建议以居住区为主进行,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通常,其服务范围的确定以周围或邻近的社区或单位划界,并考虑河流、铁路等的分隔以及应急救灾和疏散道路的安全状况等。

4.1.4  本条规定了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使用时的防灾要求以及设施设备功能要求,参考了美国《防风暴避难所设计与建造标准(Standard for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torm Shelters)》(ICC 500-2014)。ICC 500中针对防风暴避难所,提出了通风、应急照明、备用电源、出入口等方面的建设要求,其中涵盖了地下型的避难所。因此,本条提出当地下空间作为避难场所时,考虑到避难人员的安全性,需要确保人员避难期间地下空间的通风、照明等功能及出入口的安全。

4.1.5  本条规定了用于地震避难的避难场所的抗震设防目标,包括了灾害的防御目标和避难功能的保障目标。抗震设防标准主要用于确定避难场所责任区的避难人数和应急功能需求,同时避难场所内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可靠性应满足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

4.1.6  防风避难场所需要考虑临灾时期和灾时的使用,在设计时,相关抗风设计需要考虑灾时风力作用下的安全。本条参考了美国《飓风避难所选择标准(Standards for Hurricane Evacuation Shelter Selection)》(ARC 4496),该标准规定避难场所应能承受结构设计标准ASCE 7-98或ANSI A58(1982)中确定的风荷载作用。

    本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最低保护时间限制要求,用于确定应急需求和测试构件安全的时间标准。本条参考了美国《社区避难所设计与建造指南(Design and Construction Guidance for Community Shelters(2014))》(FEMA P-361),该指南针对龙卷风的安全屋避难时间按照2h考虑,针对飓风的安全屋避难时间按照24h考虑。

4.1.7  本条规定了防洪避难场所的防洪设防标准最低要求。防洪避难场所中承担应急功能区域安全超高的确定,需要考虑此类场所所在地区的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通常可在此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提高一个等级确定。当场所内避难人员规模较大时,按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相应人口规模对应的城乡等级提高一个等级的防洪标准确定。通常确定安全超高所依据的高程不宜低于按100年一遇所确定的洪水水位。

4.1.8  避难场所建设一般依托城市公园、广场、学校及体育场馆等,其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同。以公园为例,一般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由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管理的城市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公园管理机构。本条规定了防灾避难场所依托的各类场所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单位在防灾避难方面的机构职责。另外,应急预案是保障灾时或灾后避难场所功能迅速有效发挥的重要手段,本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同时,公众对于避难场所的了解程度也是保障灾后安全、迅速避难的重要条件。

4.1.9  本条提出了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求,场所启用前的应急评估和应急转换要求。避难场所启用前应进行应急评估,判断是否符合启用条件,确定紧急修复的内容、要求、时序以及需紧急引入的配套设施、设备与物资,完善启用方案,做好启用准备。避难场所启用时应根据应急评估结果,对功能正常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应急转换。应急转换的设备设施分为永久设施、需储备或定时更换的设备和设施、灾时紧急转换的设施以及灾时引入的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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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 GB5502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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