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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批准的办学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办学规模和相关学校类别分类。
第八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类别分为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学校)及体育类、艺术类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本建设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1设定。
表1 办学规模(学生数)
办学规模(学生数)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校舍构成:
    一、学校必须配置的校舍项目,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室、专业教学实训实验实习用房及场所、系及教师教研办公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级办公用房、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单身教师宿舍(公寓)、食堂、后勤及附属用房共九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
    (一)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及生活用房,留学生及外籍老师生活用房,培训用房。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除工作人员用房外,不再另设项目指标。
    (二)产学研及创业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用房,农林院校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教学及生活附属用房,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用房,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含学生)停车库或棚,采暖地区锅炉房。
    三、国家规定建设的民防工程。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绿化场地、道路广场及室外停车场地等。

条文说明
第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依据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指标,由必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和选择配置的校舍项目建筑面积构成。如有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的高等职业学校,应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的分类,因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类别学校的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同,可分为很多类。
第八条 学校类别依据全国现有高等职业学校现状及相关统计资料划分。
第九条 各类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系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人数。本建设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根据全国高等职业学校规模现状和发展需要,以及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效益和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师生生活安排等因素设定。
第十一条 留学生生活用房、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培训工作用房属于选配指标,详见本标准附录三、附录四。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室外体育活动场地、绿化场地、道路广场及室外停车场地,校园规划应根据各类用地的功能要求,结合地形地貌合理布置,节约集约用地。
    1.建筑场地:学校各类建筑建设所必须的场地,由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同功能建筑的层数、相关设计规范、校园道路广场等因素确定。
    2.室外实训场地:学校用于开展室外实训教学的场地。
    3.室外体育活动场地:学校开展体育教学、体育锻炼和体育比赛所需的田径场、球类场、小型单项运动场、室外游泳池、固定体育器械场等场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精神及体育教学计划要求,各类高等职业学校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4〕6号)规定的场地种类与数量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中场地面积与规格配置室外体育设施。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高等职业学校配置了田径运动场、篮排球场等体育场地,这些体育场地占学校建设用地的20%左右。
    4.绿化场地:由建筑场地中房前屋后、道路两旁的零星绿地和集中绿化场地两部分组成。校园绿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原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结合校园育人环境的需要,合理规划布置绿化场地。
    5.道路广场及室外停车场地,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步行道,各种休闲、娱乐、集会、演出广场及地面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校园道路应按使用要求确定其等级和路网,合理布置师生活动、休息、娱乐、交流所需的广场。为保证校园环境井然有序、安全整洁,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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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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