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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十四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地势较高、阳光充足、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地质塌陷、泥石流、洪涝及风口、悬崖边、崖底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应避开高压供电走廊、高压输气管道、输油管道、通航河道;
    四、应避开污染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
    五、学校与铁路、轻轨、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易燃易爆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及太平间、殡仪馆等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均应先编制校园规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期实施。
第十六条 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节约集约用地。各类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宜为0.50~0.60。
第十七条 校园规划应根据内部功能,按教学实训、体育运动、生活后勤等功能进行分区,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各功能区的建筑组合应紧凑,注重校园建筑的整体性。
第十八条 校园道路网的布置应便捷通畅,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人流、车流及消防通行要求设置,尽量做到人车分流,确保安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停车位应符合当地停车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校园景观宜由校园建筑、道路广场、景观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和公共设施等组成。校园绿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学校的绿地率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校园应按要求规划设置田径场、球类场等运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展体育教学和阳光体育锻炼的需要。运动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向。校园规划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体育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各类室外体育活动场地。

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系地上校舍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总和之比。本建设标准中的容积率的确定依据不同专业对校舍的使用功能、层高、内部设施等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对学校室外体育设施配置、绿化用地的规定;专业发展与变更、教育教学改革和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第十七条 高等职业学校各类校舍建筑应根据教学实训实验、体育活动、生活后勤等各功能区域的要求,合理布局;在各功能区域内建筑组合宜相对集中,实训实习用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与设备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第十九条 学校绿地率为校园内绿地面积总和与校园占地面积总和之比。
第二十条 室外体育活动场地是学校开展体育教学、体育锻炼等活动必须设置的活动场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教体艺〔2006〕6号)精神及体育教学计划要求,学校体育设施不仅要满足体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也要满足学生课外锻炼及竞赛活动的需要,以充分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各类高等职业学校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4〕6号)规定的场地种类、数量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中的场地面积及规格配置室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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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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