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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校舍的建设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应根据各类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确定,不得奢华建设。
第三十四条 建筑层数应根据校舍使用功能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
第三十五条 各类用房的净高宜根据其空间大小与使用功能要求确定,并符合相应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各类用房的层高、平面布置宜考虑高等职业学校发展改革和专业设置调整的特点与专业设备更新的需要,宜充分体现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
第三十六条 校园内不同功能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的道路、建筑出入口、门厅、水平及垂直交通、厕所及相关教学生活用房等无障碍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设置。
第三十八条 门厅、走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栋建筑的门厅应有利于人流通行集散和短暂停留;
    二、各种形式走廊的净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台阶,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防滑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台阶时,踏步不得少于2级。
第三十九条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的高度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 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二、楼梯间宜有直接采光通风;
    三、可根据使用需要设置电梯(包括实验、实训用房的货梯)。
第四十一条 校舍建筑节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内墙、外墙粉刷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材料,外墙粉刷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
第四十三条 各功能用房的楼地面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环保安全材料。
第四十四条 室内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室内采光须均匀明亮,一般宜为双侧采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采光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有色玻璃,并应防止眩光。
    二、各类功能用房的平均照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灯具应配有保护灯罩或灯栅,不宜用裸灯。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照明线路均应分幢分层(或分部门)控制。
    三、各类用房应按要求设置配电箱或配电柜。实验、实训用房和食堂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及设备,每个操作单元单独控制和计量。学校宜根据需要配置发电机备用。
    四、网络系统采用综合布线,教学实训用房、办公用房、宿舍和食堂等均应安装网络终端。
    五、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学校,应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宜配置降温设施。
    六、室内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园湖河岸边、引桥等处,应设置安全设施或警示标志;同时应在校园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六条 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园内和楼宇内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类教学实训、生活用房应根据功能要求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管线和设备。学校应对内部各类设备与设施安装防护装置。校园内上下水、燃气等地下管线应与校园建设同步。
第四十九条 校园应设置安全、美观的围墙(或隔离设施),安装安保监控系统。

条文说明
第三十三条 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其校舍建筑本质安全和适用是第一位的,同时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不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各种教育教学、实训实验用房名目繁多。不同功能用房有不同的空间要求,其建筑净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相关规范确定。随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改革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变化较大,各类校舍在平面布置、层高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用房的通用性和调整的灵活性,以适应专业变更和教学设备更新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建筑的门厅、走廊除通行功能外,还有集散、小憩、交流的作用,因此,其面积大小、宽度等均应根据人流量,防火安全疏散和其他功能要求来确定。
第四十二条 建筑墙面装修具有保护墙体、改善室内环境、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室内外装修材料均应选用适用、耐久、绿色、环保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室内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学生身心健康,因此,要处理好各类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照明、换气等要求。
    教学用房应有最佳建筑朝向,采光要均匀,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换气;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合理采取降温、采暖措施,并能充分利用绿色能源。
第四十九条 围墙应安全、美观,防止攀越,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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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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