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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辅助能源系统


5.6.1 辅助能源设备与太阳能储热装置不宜设在同一容器内,太阳能宜作为预热热媒与辅助热源串联使用。

5.6.2 辅助能源的供热量应按无太阳能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6.3 辅助能源宜因地制宜进行选择,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分散-分散供热水系统宜采用电、燃气,集中-集中供热水系统应充分利用暖通动力的热源,当没有暖通动力的热源或不足时,宜采用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热泵等。

5.6.4 辅助能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供热水方式,选择采用全日自动控制、定时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

5.6.5 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种类及其供水水质、冷热水系统型式,选择采用直接加热或间接加热设备。

 

条文说明

5.6.1 当辅助能源与太阳能储热装置设在同一容器内时,两种热源互相干扰,不利于充分利用太阳能,且增加了辅助能源的控制难度。

    对于太阳能分散集热-分散供热水系统一般采用末端辅助加热,为减少工程实施难度,可采用小型容积式热水器贮存太阳能热水并同时设置辅助能源。

    对于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推荐将太阳能优先作为预热热媒加热生活冷水,与辅助能源串联使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生活热水采用闭式水加热器加热,有效保证冷热水压力平衡、避免水质受到二次污染。

5.6.2 太阳能受天气影响较大,在完全没有太阳能供热的情况下,辅助能源供热量应满足建筑物供应热水的要求。

5.6.3 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系统的辅助能源应充分利用暖通动力的热源;当没有暖通动力的热源或不足时,才考虑设置电力、燃气等传统能源的热源。一般不建议采用燃油锅炉,因为燃油锅炉运行成本较高;也不推荐设置独立热泵作为辅助能源,因为独立热泵作为热源不能充分发挥热泵的效率,且投资较高,与太阳能同时设置属于重复投资,缺乏工程技术合理性。

    太阳能分散供热水系统应在末端设置电、燃气热水器,方便、可靠、经济;当采用燃气热水器时,应采用具有水控、温控双重功能的热水器。

5.6.4 本条推荐将太阳能优先作为预热热媒加热生活冷水,与辅助热源串联使用,此时辅助热源的控制可采用全日自动控制;当辅助热源与太阳能集热贮热装置设在同一容器内时,采用手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

5.6.5 本条推荐不同条件下采用的辅助能源水加热设备:

    1 分散供热系统宜采用常规家用电热水器或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应为容积式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可采用即热式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应具有水力、水温双控功能。普通燃气热水器一般为水力控制,一般没有温度控制,如果将燃气热水器作为太阳能辅助热源时,为避免水温过热,要求热水器具有温度控制功能,当温度达到控制温度时,切断煤气。据了解,大型热水器企业具有温度、水力双控功能的产品。太阳能热水直接与热水器串联供应热水时,宜增设选择、混水、恒温组合阀门,当太阳能热水超过设定温度时,直接供应器具并保证合适温度,可充分利用太阳能热能。

    2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宜采用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热泵等,当采用电辅热时,应经审批。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宜按无太阳能时进行设计,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

    3 辅助热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热水供水方式采用手动控制、全日自动控制或定时自动控制。

    4 辅助热源采用电力为辅助能源受到限制时,可以采用空气源热泵;空气源热泵与太阳能投资重复,经济性较差,一般不建议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辅助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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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GB503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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