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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竣工文件


4.6.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文件。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文件一式三份。

4.6.2  竣工文件应包含下列规定内容:

    1  工程说明。

    2  工程开工报审表。

    3  开工报告。

    4  安装工程量总表。

    5  已安装的设备明细表。

    6  工程设计变更单。

    7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8  停(复)工报告。

    9  随工签证记录、隐蔽工程签证。

    10  交(完)工报告。

    11  交接书。

    12  洽商记录。

    13  验收证书。

    14  测试记录。

    15  竣工图纸。

4.6.3  竣工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内容应没有缺页、漏项、颠倒现象,资料齐全。

    2  竣工图纸应与实际竣工状况相符,测试记录数据应真实准确。

    3  资料书写应字迹清楚、版面整洁、规格一致。

4.6.4  竣工文件的编订应符合建设单位归档要求,可按分部工程装订成册,内容较多时,可分册装订。

条文说明

    本节列出的竣工文件数量和内容可根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商定增项或减项。工程有监理单位时,竣工文件中包含工程开工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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