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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工程试运行


5.2.1  初验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安排进行试运行,可接入一定的业务。试运行阶段应从工程初验合格、网络割接后开始,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5.2.2  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维护人员执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做好下列记录内容:

    1  硬件故障率。

    2  软件稳定性。

    3  设备实际功耗是否小于或等于工程合同有关数值。

    4  各项设备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工程合同及设计要求。

    5  各项系统性能指标是否满足工程合同及设计要求。

    6  观察计费记录是否符合工程合同及设计要求。

    7  管理系统统计的各项数据、项目及指标是否满足工程合同及设计要求。

    8  进行长期能耗测量,观察PUE指标是否满足工程合同及设计要求。

5.2.3  在试运行阶段不得由于设备本身原因引起人工再启动。

5.2.4  在试运行期间,可定期对设备和系统进行指标抽测,可针对重要测试项目进行验证测试。

5.2.5  试运行期间,对机房基础设施各系统应进行综合效能的调整。

5.2.6  试运行结束,系统功能和性能指标达到工程合同及设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提交试运行报告,方可进行工程终验。当主要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应从次日开始重新试运行3个月。
 

条文说明
5.2.1 工程试运行是对工程质量稳定性观察的重要阶段,是对设备、系统设计、施工实际质量最直接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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