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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细部构造


11.3.1  檐沟部位构造(图11.3.1)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装配式轻型坡屋面宜采用成品轻型檐沟;

        2  檐口部位构造应按本规范第6.3.5条的规定执行。

11.3.2  平改坡屋面构造层次宜为瓦材、防水垫层和屋面板(图11.3.2)。防水垫层应铺设在屋面板上,瓦材应铺设在防水垫层上并固定在屋面板上。

11.3.3  既有屋面新增的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构件的两端,应搁置在原有承重结构位置上。平改坡屋面檐沟可利用既有建筑的檐沟,或新设置檐沟(图11.3.3)。

11.3.4  装配式轻型坡屋面的山墙宜采用轻质外挂板材封堵。

条文说明

11.3.3  为确保整个屋面系统的结构安全性,所有桁架或屋面梁都应被牢固固定。平改坡屋面增加的卧梁(可根据结构需要采用部分架空梁)均应坐于原结构的承重墙上。而且卧梁应互相连接,从而形成一体以抵抗因风荷载引起的整体倾覆。必要时,还可将部分卧梁通过植筋的方式与原结构联为一体。

       平改坡屋面新增的钢筋混凝土承重架空梁,梁的两端均应搁置在原有承重墙的位置上。圈(卧)梁、架空梁两端及屋架支承处须直接立在原屋面结构层上,其余梁底均用20mm厚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垫起,不与原屋面直接接触。卧梁的数量应适中,从而在保证整体抗倾覆的前提下使附加荷载均匀有效地传至原结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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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69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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