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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与总平面布置


第九条 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有稳定可靠的粮源,并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储备量或中转量,流向合理,效益明显。
    二、应具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三、应具备可靠、适用、经济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配套资源。
    四、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并应根据中、远期发展规划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五、应满足适宜的地形坡度,宜避开自然地形复杂、自然坡度过大的地段;宜避开高压线、地下光缆、电缆、输油输气管道等设施。
    六、库址应避开下列地区或区域: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二)受泥石流、滑坡等直接危害的地段;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段。
    (三)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爆破危险界限内。
    七、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八、应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九、使用药物熏蒸的粮库,熏蒸作业的粮仓至居住区的最小防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及《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不同功能粮库的选址与建设宜符合下列条件:
    一、收纳库:宜建在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地区,接收来粮的服务半径不宜小于15km。
    二、中转库:宜建在交通干线粮食集散地,年中转量不宜少于50万t。
    三、储备库:宜建在交通方便的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城市附近,产销平衡区可根据人口与经济发展等需求适当配置;库点布局应合理,粮库规模应适当。国家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地方储备库的选址应符合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规划的要求。
    四、综合库:以主要使用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要求。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粮库的功能、运量、运距和当地可能提供的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工艺流程简捷、布局紧凑合理。库区宜划分为仓储区、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等。仓储区与辅助生产区、管理及生活区之间宜用绿化带或道路分隔;进出粮作业区域不宜布置绿地。以公路运输为主的粮库,宜考虑运粮车辆停车场。
第十三条 粮库总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容积率≥0.60。
    注: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大面积晒场的粮库,容积率≥0.45。
    二、绿地率≤20%。
    三、建筑系数≥30%。
第十四条 粮库建设应节约用地,应少占用耕地。
条文说明
第九条 本条第一款为原标准第一款的修订内容,二、三款为原标准条款,是建库选址的首要条件。对新建库点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应有当地近期三年以上粮食产、购、销、调、存的统计数字和今后发展规划作为论证依据。产粮区的库点,选址要靠近商品粮粮源稳定的主产区,以减少短途运输;销区库库址应靠近主要销售地区,形成粮食合理流向,避免粮食倒流及往返运输。产区库、销区库以及码头、铁路中转库,都应有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作保障,降低粮食商品的流通费用。任何粮库选点都应重视粮库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库址的选择除应具备水、电能源外,还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备维修和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协作。
    第四款为修订补充内容,场地面积的大小是库址选择的最基本条件,必须满足粮库建设的用地需要。据调查1998年至2002年新建的国家粮食储备库90%以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建,所以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是必要的。
    第五款为原标准第五款的修订内容,库址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坡度,既满足生产、运输要求,又能节约土(石)方工程量,加快建设进度,节约投资。由于高压线、地下光缆、输油管、输气管道迁移移动所耗用的工程费用较大,选址时应注意尽量避开。
    第六款为原标准第四款的分解、补充修订内容。粮食仓库属大面积堆载建筑物,因此,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的优劣,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必须慎重选择。本款在原标准列举的不适宜建粮库的不良地质地段中增加了采矿陷落区、爆破危险区、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三种不宜选为库址的地段。
    第七款为原标准第六款的内容。由于粮食对防水、防潮有特殊要求,同时粮食也是重要的救灾物资,所以强调粮库选址应避开洪涝危害。当库址不得不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对于防洪设防标准只规定了低限,即重现期50年。对于战略地位重要的大型粮库,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提高设防标准。
    第八款为原标准第七款的内容,该款未做修改。仍按原条款执行。据有关资料表明,有害气体吸附于粮食表面会造成粮食污染;石油库、液化气库等易燃易爆,容易引起火灾。因此,建库选址时,应注意周围环境,远离污染源,库址应选在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以确保粮食在储运过程中不受污染,确保粮食安全。由于我国目前对粮食的污染防护距离研究较少,尚无成熟资料。据国外有关资料,对粮库的卫生间距(粮库库区围墙至有害源厂区围墙的间距)综合如下:
    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m;
    2.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不小于500m;
    3.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不小于100m。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日趋重视和对各类厂矿“三废”治理力度的加强,卫生防护间距可望逐步缩小,今后应开展相关的研究及测试工作,总结这方面的经验。
    第九款为补充修订内容。粮食熏蒸过程中对周围空气的污染程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气候(风向、风速、湿度等)、扩散条件(洼地、高地)、粮仓的气密性、粮库管理水平等。要想设定粮库与周围居民区合理的防护距离,需要深入、系统的研究成果及大量的实验、监测资料作为依据,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本款仅依据现有的相关规程、规定作了最低限度的要求。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第7.1.3条规定,“熏蒸粮仓四周必须按以下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线并配备明显标志:a)氯化苦:30m;b)溴甲烷、磷化氢:20m;c)常规熏蒸:10m”。由于氯化苦、溴甲烷已不再使用,通常使用磷化氢,故一般取20m。《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1212第5.4.1.2规定,药品库“应建在距离办公区、居住区、水源地至少30m处”,设有药品库的粮库还应满足该规范的要求。
    第十款为原标准第八款内容。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很多大中城市位于市区的粮库,因不能满足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造成外迁重建。因此,粮库库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乡近期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条 本条为原标准条款。针对不同功能的粮库提出了选址的不同要求。
第十一条 本条为原标准条款。粮库交通运输条件是粮库建成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库址时,必须调查研究、具体落实。
    粮食运输的主要方式有铁路、水路、公路三种,选择时,应根据粮源、流向、运量、运距、装卸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和论证后择优确定。
    由于铁路运输具有能力大、速度快,且运行稳定、准确、调度灵活、运费递远递减等特点,所以,目前铁路运输是粮食调运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一、容积率。
    (一)统计数据。
    对全国各类仓库进行调研,总共调研113个库点,其中47个库没有容积率指标,66个有容积率指标。所以对66个有容积率指标的仓库进行了统计如下:
    容积率0.5以下共计30个占45.5%,其中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18个,建筑高度超过8m按照二层计算容积率12个。
    容积率0.5至0.7的共计13个占19.7%,其中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7个,建筑高度超过8m按照二层计算容积率6个。
    容积率0.7以上的共计23个占34.8%,其中按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11个,建筑高度超过8m按照二层计算容积率12个。
    近年来,各地在审查粮油工程建设项目时,提出了不同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要求,根据粮油仓储项目建设经验,这类工程容积率很难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1.0。经过对已建粮库大量统计计算大部分建成的项目容积率为0.3~0.9之间。尤其是平房仓偏多的项目基本在0.4左右。考虑到大多数项目均把预留地作为空地计算在内,折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千差万别带来容积率偏低现象。建议计算用地指标时在空地上布置上远期项目进行计算,并按照折算总建筑面积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所以规定粮库建设用地容积率≥0.6。
    (二)容积率计算方法。
    容积率=折算总建筑面积/库区总建设用地面积。
    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内容,其中折算总建筑面积计算:檐口为8m的建筑物按两层折算建筑面积;超过8m后按4m的倍数折算层数;不足4m时大于、等于2.2m计一层,小于2.2m不计层数;筒仓、油罐等构筑物,按下列规定计算层数:
    1.附建工作塔或塔架的筒仓按工作塔或塔架对应层数折算建筑面积。
    2.无附建工作塔或塔架的筒仓和油罐等构筑物按4m一个层高折算建筑面积,超过4m倍数的高度大于、等于2.2m计一层,小于2.2m不计层数。
    二、绿地率。
    参照《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及各地区绿地率指标,粮食仓库建设绿地率≤20%;绿地宜主要布置在管理及生活区。
    三、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指建筑用地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露天堆场占地面积与用地总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表示,其计算公式=(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露天设备用地+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地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100%。
    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有关内容,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小于30%,所以粮库建筑系数应为≥30%是合适的。
第十四条 20世纪80年代以前,每建1亿斤(5万t)粮库建设用地按不大于200亩控制;1998年建设1000亿斤(5000万t)国家储备粮库时,每建1亿斤仓容时,按100亩~120亩考虑,随着装粮高度的提升与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新建1亿斤粮库,建设用地不宜大于90,具体建设用地可参考下列指标控制:
    一、粮库仓型均采用平房仓时,占地综合指标宜为1.07m²/t~1.47m²/t。
    注:1 占地综合指标为粮库围墙内用地。
           2 建设铁路专用线、港池或堆场(晒场)的粮库,占地指标取高值。
           3 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占地指标取低值。
    二、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占地指标宜为0.35m²/t~0.65m²/t。
    注:仓房跨度大,组合长度长时,可取低值。
    三、立筒仓仓储区占地指标宜为0.15m²/t~0.30m²/t。
    注:1 本指标适用于装粮高度不小于21m,仓容量1万t~10万t的立筒仓群。
           2 装粮高度高、组群总储量大时,可取低值
    四、浅圆仓仓储区占地指标宜为0.20m²/t~0.40m²/t。
    注:1 本指标适用于直径25m~30m,单仓仓容0.5万t~1万t的浅圆仓群。
           2 装粮高度高、单仓仓容大、组群总储量大时,可取低值。
五、应鼓励采用新技术等措施节省占地,其占地指标不应高于一至四款中的上限,可低于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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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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