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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


第二十七条 各类仓房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防盗、通风、气密和保温隔热等技术措施。
    一、应根据仓房功能、储粮品种、储粮生态区域因地制宜合理选择仓型。
    二、应根据粮食品种及经营要求合理确定单仓仓容。
    三、仓房所采取的气密措施应满足储粮工艺要求的气密性等级或气密性指标。
    四、采用控温储粮技术的仓房墙体及屋面的热工性能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房式仓装粮高度应结合储粮工艺水平、粮食进出仓设备的能力、工程造价及作业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宜低于6m;包装平房仓堆包高度不宜低于4.5m,不宜高于6m。
    二、散装楼房仓一楼装粮高度不宜低于6m;其他各层装粮高度不宜低于4.5m;包装楼房仓一楼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4.5m,不宜高于6m,其他各层粮食堆放高度不宜低于4m,不宜高于6m。
第二十九条 各类仓房的仓容量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第六条条文说明。
第三十条 平房仓、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2的规定。
    二、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的规定。
表2 平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m²/t)
注:表中“—”表示此种情况不存在或不允许。
表3 楼房仓吨粮建筑面积指标(/t)
注:1 表中“—”表示此种情况不存在或不允许。
       2 表中指标一层按散装高度8m或包装堆包24包、二层以上按散装高度6m或包装堆包16包计算。
第三十一条 新建粮库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4的规定。
表4 辅助生产设施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注:1 表中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所含子项为检化验室、中心控制室及机房、变配电室、发电机房、地磅房、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空压机房、制气房。
       2 粮库规模大,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指标取高值,反之,面积指标取底值。
       3 表中的铁路罩棚面积为投影面积。
第三十二条 新建粮库管理及生活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表5的规定。
表5 管理及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注:1 包括管理业务用房、食堂、值班宿舍(含浴室)、生活用锅炉房、换热站、门卫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
       2 粮库规模大时指标取高值,反之可取低值。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条内容是对原标准第二十六条内容的扩展,提出了所有粮仓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本标准未明确提到的要求如防爆、抗震、建筑物耐久性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本条第一款是仓型选择的基本原则;第二款是确定仓房尺寸和装粮高度的前提条件;第三款是仓房气密等级确定的基础,由于目前国家标准仅对平房仓提出了气密等级分级标准,尚无其他仓型的要求,因此仓房的气密指标需要针对采用的仓型并结合具体储粮工艺确定;第四款主要针对控温仓而言,提出仓房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当仓房用于不同功能,因作业要求不同,建设的标准应当有所区别。如用于储存散粮的平房仓,地面和堆粮线以下墙身应做好防潮处理;仓壁落地的钢筋浅圆仓地面应做防潮层;配备充氮气调系统和环流熏蒸系统的平房仓要求的气密等级也有所不同;采用控温储粮工艺时对仓房屋面及墙体的隔热要求较高。因此应视建筑物用途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第二十八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粮食进出仓设备作业能力有所提高,1998年以后建设的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采用6m已经成为常态,有些粮库甚至将装粮线提高至7m、8m,目前有些科研单位还在对提高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就目前条件而言,仓房装粮高度不宜低于6m。
    对于包装平房仓的装粮高度,除受粮食进出仓工艺技术水平的限制外,包装袋的强度及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问题也是影响装粮高度的重要因素,本标准所指包装仓适用于麻袋作为包装物,采用传统码包形式堆放的仓库,对于那种快进快出的托盘式或货架式物流仓库,本标准不适用。考虑到码包作业安全的要求,堆包高度不宜超过6m,堆包层数过低又不经济,因此本标准建议堆包高度不宜低于4.5m,根据测算,堆包18包,高度约4.5m;堆包20包,高度约5m;堆包22包,高度约5.5m;堆包24包,高度约6m。
第二十九条 为使项目报批和仓储企业运营管理等不同阶段仓容量计算有统一的计算方法,粮库规模划分、吨粮造价指标等有统一的计算基准,要求标准设计仓容统一按小麦计算,当存放其他品种的粮食时,应按相应的容重进行折算。
    本条对各类仓房仓容的计算方法作出了统一规定。
    一、本次修订增加了散装平房仓采用轴线面积计算仓容的平面利用率,一方面计算较为简便,便于仓库管理人员核定仓容,另一方面也与《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中的仓容计算方法相协调,同时也保留了原版规范采用建筑面积计算仓容的平面利用率。其中平面利用率95%和93%是依据1998年以后建设1000亿斤粮库期间使用的通用图进行统计测算出来的,主要统计了21m、24m、27m、30m跨度,墙厚为370mm、490mm的一些仓型,分别统计采用轴线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平面利用率,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测算结果在92.68%~95.93%,综合考虑地上笼占用堆粮空间等因素,取93%作为散装平房仓的平面利用率。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在93.3%~96.4%,平均值为95%。随着近年来仓型的不断发展,在本次修编过程中也随机抽取了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平房仓、双T板屋盖平房仓及金属波纹板屋盖平房仓等仓型进行了复核,数值范围仍在上述范围内,因此本次修订期间仓房平面利用率未做调整。
    本标准对于包装仓平面利用率仍沿用原系数未做调整,主要是考虑近年来包装仓形式向多样化方向发展,不同包装物及不同的堆放及输送形式均影响平面系数,同时粮食单包面密度也难于统计,因此对于包装仓仓容计算本次修订未做调整。
    二、浅圆仓用作储备仓时,根据保粮需要粮堆表面平整,常将粮面人工扒平,因此仓容应按平堆粮体积计算。浅圆仓用作中转仓时,无上述保粮要求,仓容计算时可计入粮食以自然休止角所形成的锥体粮堆的容量,近年来也建设了一些架空式浅圆仓作为储备仓,当仓底采用自流方式出粮时,应计入锥斗内粮食的容重。
    三、计算带锥斗筒仓的装粮体积时,可视锥斗内存粮与顶部锥体粮堆周边装粮空区相互抵消,因此以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底之间的高度作为计算装粮高度。
    四、楼房仓除平面利用率与平房仓有所不同外,计算方法与平房仓相同。
第三十条 根据第二十九条仓容计算方法,给出了平房仓和楼房仓的吨粮建筑面积指标,由于浅圆仓及立筒仓等仓型的直径、装粮高度范围不能简单确定,尤其有些单位建设了大直径筒仓,因此吨粮建筑面积指标难于核定,本条内容仅给出平房仓及楼房仓等房式仓的相关指标。
第三十一条 根据新的粮库规模划分,本条增加了特类和四类粮库的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指标,辅助生产设施的面积指标主要分三部分:机械罩棚(库)、铁路罩棚以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面积指标:
    一、机械罩棚(库)面积指标:由于近年来建设的粮库尤其是平房仓离心风机、移动式皮带机等移动设备较多,如露天存放容易造成设备锈蚀和老化,影响使用,因此建设相应规模的机械罩棚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平房仓所用移动式机械设备较多,根据对各类粮库平房仓配置的移动式机械设备所需机械罩棚面积进行测算,提出了机械罩棚的控制指标。由于移动式设备的使用具有可调配性,并非随着粮库规模的增大而成线性增加,经过测算,提出粮库机械罩棚总面积不应超过2500m²。
    二、铁路罩棚面积指标:根据全国980个粮库的统计资料显示,铁路专用线总有效长度739km,平均有效长度754m,结合粮库规模划分、占地面积及可能配建的专用线长度和相应的铁路罩棚面积,综合提出了面积指标。由于铁路罩棚的面积是根据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装卸作业方式、罩棚跨度等因素确定,因此,其面积指标也不是随着粮库规模的增大而增大。经测算,当采用30m跨度时,建设600m长铁路罩棚其建筑面积18000m²。
    三、规模大,机械设备、检化验、变配电等设施配置相对较多,其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取高值;粮库规模小,各类辅助设施相对较少,其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应取低值。
第三十二条 管理生活用房调整内容及依据如下:
    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很多粮库需要搬迁至城市外围,进出粮连续作业期间工作人员倒班需要休息,因此本次调整增加了倒班宿舍的面积。
    二、依据设计回访了解的情况和对调研数据统计分析后得出范围进行调整。
    三、根据人均储存定额测算不同规模粮库的劳动定员:
    (一)管理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档位按照以下标准测算,即根据机构的级别不同管理及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依次采用24m²、18m²、12m²及6.15m²;
    (二)按照粮库规模的大小,其机构设置按1名库主任,2名~5名其他领导职位(如副主任、生产主管、总会计师等),8名~12名各部门经理(包含一正一副),其余为科员的标准计取房间的使用面积,其中科员的业务管理用房面积按科员总人数的80%考虑;
    (三)由于粮库管理及业务用房为辅助内容,主要为多层建筑,基本用房的总使用面积系数取65%;
(四)食堂的建筑面积按粮库的劳动定员确定,根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的相关要求,食堂按一级标准设置,每座最小使用面积1.1m²,餐厨比按1∶1测算,食堂人均建筑面积2.2m²,同时就餐人数按总人数的90%考虑;
    (五)宿舍的人均建筑面积采用10m²,其中包含卫生间及淋浴,未考虑设置集中浴室的建筑面积,同时倒班人数按劳动定员总数的25%计取;
    (六)结合已经建成使用粮库门卫的建筑面积,本次指标测算考虑一类及特类粮库规模大,门卫设置2处~3处,面积按108m²测算,二类及以下粮库设置1处~2处门卫,其面积按72m²考虑。
    通过对调研取得的数据与上述测算数据进行对比,实际建设的办公生活设施面积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指标基本吻合。
    四、国家储备粮库和其他直属库,可由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劳动定员指导标准。根据调研数据,各类粮库的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基本符合附表3和附表4的指标。
附表3 储备库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
附表4 中转库全员劳动生产率及劳动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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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17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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