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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看守所建设规模按设计押量确定。看守所设计押量,应按满足现实需要、适度超前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宜按如下公式计算:
Ns=1.2NP
    式中:
    Ns——看守所设计押量;
    NP——前5年平均押量。
    有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或经济发达、押量增长迅速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论证后另行报批。
    新建看守所的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 看守所设计押量及建设方案,应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看守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和其他配套设施构成。
第十一条 看守所房屋建筑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检察院和法院用房、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一、被羁押人用房包括监室、物品储藏室(包括衣物储藏室和违禁物品保管室)、医务用房、图书室、活动室、伙房、公共浴室、洗衣房、理发室、教育培训室以及家属会见用房等。
    家属会见用房包括管理室、会见室(包括会见大厅、单独会见室和视频会见室)、候见室、生活用品供应室及物品暂存室等。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包括羁押受理用房(含接待厅、收押厅、收押登记室、安全检查室、健康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押室)、值班室、管教室、谈话室、心理咨询室、讯问室,律师会见室、辨认室、警用装备室、技术用房(包括监控室及其设备室、讯问指挥室、电教室等)、AB门执勤用房等。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接待厅和收押厅可合并设置。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民警办公用房含办公室、文印室、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阅览室、荣誉室等;民警生活用房含备勤宿舍、食堂、健身房、文娱室等。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指驻所检察室使用的办公室、监控室、谈话室和法院使用的宣判小法庭等。
    五、附属用房包括收发值班室、门卫接待室、变配电室,车库、仓库、公共卫生间、综合修理间、职工浴室、锅炉房及其他设备用房等。
    六、武警用房建设项目及标准应按武警总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看守所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消防、燃气、通讯与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等。
第十三条 看守所场地应包括道路、停车场、武警训练场地、民警文体活动场地、被羁押人活动场地和绿地等。
第十四条 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包括围墙、岗楼、电网、照明、大门及值班室、武警哨位、隔离防护、应急警报、周界控制、门禁、监控和通信指挥、监管信息、违禁物品检测、无线信号屏蔽、讯问指挥、民警巡视管理、被羁押人报告、会见等技术防范系统。
第十五条 看守所配套设施包括被羁押人教育系统、医疗设施、厨房设备、床具、讯问椅、专用车辆等基本装备。

条文说明
第八条 本条明确看守所建设规模以设计押量为基准及其测定的依据。
    看守所的押量除与辖区人口数量相关外,还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及打击力度等因素有关,是一个动态的变化数据;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同一个因素在不同地方对看守所押量的影响程度也不相同,因此,无法将影响看守所押量的因素简单量化确定看守所的设计押量。本建设标准以前5年看守所平均押量为基数,并考虑适当发展空间的实际需求,经调研分析,得出一般情况下看守所设计押量宜在前5年平均押量的基础上增加20%。
    考虑到部分看守所建设时会遇到行政区划、收押范围调整或辖区人口增减规划等因素,以及部分地区经济增长迅速、看守所押量增加较快,这时就不能再简单地按前5年平均押量的1.2倍计算设计押量,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论证确定后另行报批。
    看守所需对被羁押人实施分类关押,一股需设置过渡监室、未成年监室、普通监室、已决监室、病号监室,且男、女分监室关押。经综合测算,一个看守所最低监室数量为6间,按照每间8人的最低标准,看守所设计押量最低数为48人,本建设标准确定新建看守所设计押量应不小于50人。
第九条 鉴于看守所设计押量、建设方案的确定专业性很强,为确保建成的看守所科学合理、满足使用要求,避免浪费,本建设标准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由省级公安机关初步审定后按建设程序报批,并加强对看守所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条明确看守所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看守所是公、检、法共用的刑事羁押场所,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看守所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因此,看守所建设除房屋建筑外,还需要建筑设备、场地、安全警戒及其他配套设施等,几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看守所房屋建筑的项目构成。
    一、被羁押人用房是指被羁押人直接使用的起居、活动、教育、家属会见等用房。
    物品储藏用房包括设置在监区的衣物储藏室和设置在办案区的违禁物品保管室。违禁物品保管室是对被羁押人不能带入监区的违禁物品进行临时保管的房间。
    二、办案及管理用房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和看守所日常管理的工作用房。
    三、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房。
    民警办公用房:是看守所民警及主管业务领导行政活动的用房。
    民警生活用房:是根据看守所的特点,为民警工作和学习创造条件提出的。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需要,看守所应保特相应的备勤警力,因此必须设置备勤宿舍及相关设施。
    四、检察院和法院用房: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对看守所执法依法实行监督,故需设置相应的工作用房;同时,根据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看守所宜建设小法庭。
    五、本款阐明看守所的基本附属用房。
    六、经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与武警总部司令部协商确定,驻看守所武警用房应参照附表1~附表4执行。
附表1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营房建筑面积指标(m²/人)

续附表1
注:1 每个中队警官按4人计算,每增加1人,增加建筑面积22㎡。
       2 岗楼按4座计算,每增加1座增加建筑面积20㎡。
       3 哨位距离武警中队距离超过1.5km时,增加30㎡待班间或休息室。
附表2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人)

续附表2

附表3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人)

续附表3

附表4 驻看守所武警中队执勤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²/人)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看守所建筑设备具体项目。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看守所场地建设的内容。武警训练场地建议参照武警总部机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的建设内容。
    看守所安全警戒设施是确保监管执法活动顺利完成的重要物质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和先进装备应用于看守所工作。本条所列的安全警戒设施是根据看守所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提出的。
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
    其中床具是看守所实行床位制后提出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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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建设标准 建标16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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