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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新建看守所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宜选择地势高、地形平坦,水文和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二、供电、给排水、交通、通讯等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便于利用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方便刑事诉讼活动。
三、避开高层建筑、外事活动场所及人口活动密集的区域;与各种污染、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噪声、高压电线、无线电干扰、光缆、石油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和建筑高度,应满足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 看守所建设布局按其功能宜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警营区。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置外,其余功能区设计押量500人以下看守所可合并建设。有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单独设置关押区域。
看守所内设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建设标准》(建标113-2009)执行。设置监管医院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看守所建设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安全保密、方便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较隐蔽、便于警戒的位置,监区宜设置一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大门。监区围墙内外应有安全隔离带,围墙内不小于7,围墙外不小于5.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住宅建筑日照的规定,且不少于10m.
二、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三、接待会见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满足看守所安全管理的需要和方便来所人员的进出。
四、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围墙外,并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五、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六、武警营区应自成体系,并毗邻看守所监区。
第十九条 看守所外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联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4m。
第二十条 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5.特殊情况需建设两层以上监房的,其容积率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看守所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新建项目选址的条件。
看守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看守所的选址有其特殊的要求。因此,必须从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周围环境以及水、电、路、通讯、市政管网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好地址,确保看守所建成后安全保密、便于管理,同时也有利于节省投资、发挥经济效益。
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和建筑高度,要考虑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具体控制范围和控制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看守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看守所的选址有其特殊的要求。因此,必须从地理位置、地形条件、周围环境以及水、电、路、通讯、市政管网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好地址,确保看守所建成后安全保密、便于管理,同时也有利于节省投资、发挥经济效益。
看守所周围建设的控制范围和建筑高度,要考虑看守所的安全和保密要求。具体控制范围和控制的建筑高度,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的基本功能分区,是按现行的管理模式、工作流程及安全警戒的具体需要提出的。为维护和保障女性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女性在押人员关押区域应相对独立。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总平面布置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看守所车行道路的要求。参照《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39-2010)的规定进入监区的通道宽6m、高5m,考虑到看守所进出车辆的特点,并满足消防的要求,本标准提出了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
第二十条 本条为确保看守所建设用地,阐明了看守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具体要求。
由于看守所房屋多为单层,加之围墙内外均有安全防护距离,所以看守所建设容积率较低。根据对全国东、中、西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22个看守所的现状进行调查,得出平均容积率为0.34。为科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全国各地对土地控制要求不尽相同,本建设标准给出了容积率0.3~0.5的幅度空间。对用地特别紧张的地方需建设多层监房的,本标准提出根据实际布局另行核定容积率。
由于看守所房屋多为单层,加之围墙内外均有安全防护距离,所以看守所建设容积率较低。根据对全国东、中、西部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222个看守所的现状进行调查,得出平均容积率为0.34。为科学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全国各地对土地控制要求不尽相同,本建设标准给出了容积率0.3~0.5的幅度空间。对用地特别紧张的地方需建设多层监房的,本标准提出根据实际布局另行核定容积率。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看守所用地内绿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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