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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以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划分为四类(见表1)。
表1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注:1.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所对应的人口数量不含上限。
       2.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常住人口超过600万的,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或分点建设;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在确保服务功能前提下,建设规模可参照四类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设置床位数。
       4.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第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包括儿童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构成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信、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生活、医疗、康复、电教、通信、交通和其他相关设备等。
条文说明
第九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及其分类的确定依据。
    根据《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儿童福利院建设面积分类应“根据儿童福利机构实际服务覆盖地区人口数测算”,考虑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需要,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本建设标准以儿童福利院实际服务覆盖地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作为规模分类的主要依据。同时,考虑到孤残儿童的数量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还有一定关系,故在确定儿童福利院的规模分类时,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儿童福利院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建设标准以床位数确定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和实际调研情况,“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对患有传染病的新生儿、婴儿、幼儿、学龄前儿童、学龄期儿童、青少年儿童、残疾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因此,需要在观察隔离室、诊疗室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床位,但这些床位是过渡性的,不是儿童的居住床位,故本建设标准确定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不包括这些过渡性床位。
第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规模分类。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参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实际调研,本建设标准将儿童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四类。具体方法如下:
    1.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绝大部分都建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利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人口规模进行聚类分析,发现其中100万~200万人口的城市占22.8%,200万~300万人口的城市占20.4%,300万~400万人口的城市占19.5%,400万~600万人口的城市占21.7%,人口规模在600万以上的城市数量不多,占15.6%。因此,本建设标准按以上数据将儿童福利院划分为四类。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所对应的服务覆盖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分别为400万~600万、300万~400万、200万~300万和100万~200万。
    2.据民政部全国孤残儿童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08年7月,我国共有孤残儿童51.36万人,其中需要收养的为28.5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数量的0.215‰。据此,可根据各个城市的常住人口数量推算出其服务覆盖区内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总数为: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常住人口数量×0.215‰。
    3.根据调研,在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中,最终进入儿童福利院进行供养的比例(实际供养率)约为需要收养孤残儿童数量的35%~40%,则儿童福利院的床位规模推算公式为:
床位数=需要收养的孤残儿童数量×实际供养率
    4.根据上述推算,可得出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床位数,详见附表1。为便于操作,本建设标准按床位整数确定建设规模。
附表1 不同人口规模城市的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床位数
    5.因此,一、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床位数分别为350张~450张、250张~349张、150张~249张、100张~149张。鉴于人口数量在6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多,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故规定其儿童福利院可适当增加床位数或进行分点设置;同时,为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将四类儿童福利院的规模下限定为100张床位,这也符合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的实际建设规模。
    此外,考虑到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但孤残儿童数量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孤弃儿童较多,为充分保障这部分儿童的权益,经过调研论证,本建设标准规定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其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这是根据孤残儿童对养护、康复、教育等服务的需求和儿童福利院正常开展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的。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这是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十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孤残儿童救助工作和儿童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与规定,结合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用房的设置情况确定的。其中:
    生活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生活供养和服务的基本用房,包括儿童居室、配餐/配奶室、儿童餐厅和理发室。
    医疗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用房,这是根据《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儿童福利院应“能处理儿童常见病、多发病,能开展应急处理以及转院过程中的医护工作”的要求确定的。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凡新入院婴幼儿,均应隔离观察,经体检确定无传染性疾病,再转入普通居室”,“对患有传染病”的入院儿童“要及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等要求,设置了一定数量的观察室和隔离室。
    康复用房是为孤残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用房,包括脑瘫康复训练、聋儿语训、自闭症疏导、智障儿童康复、肢残儿童康复和心理辅导室等用房。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各地儿童福利院中80%以上的收养儿童都有不同程度的残疾,这部分儿童在通过手术和特别的护理、康复训练之后,往往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因此,需要设置具有相应设施的康复用房,这也是《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中所明确规定的。
    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是为孤残儿童提供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文体娱乐活动和技能培训的用房。对孤残儿童进行必要的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儿童福利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有效补偿孤残儿童的智力和行为能力的缺陷,发展其智力水平与技能,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能力,必须具有相应的设施。
    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是确保儿童福利院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用房,包括各类办公室及有关后勤保障用房。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建筑设备的基本内容。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应设置的场地。
    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儿童好动的天性以及残疾儿童的室外康复需求,为了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需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应配置的相关设备。
    这是保证儿童福利院为儿童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以及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交通工具应包括儿童接送、寄养服务、物品采购等用车。其中,儿童接送车主要是用于接收孤、弃、残儿童入院,接送儿童去医院就诊、上下学等的用车;家庭寄养服务车主要是用于对寄养家庭进行巡视指导,对寄养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教育和康复训练的用车;物品采购车主要是用于儿童福利院生活用品等的采购和后勤保障的用车。各类车辆的数量应根据儿童福利院的实际需要配置。
    儿童福利院相关设备配置见附表2。
附表2 各类儿童福利院相关设备配置表
续附表2
注:√表示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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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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