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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 新建儿童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和停车等用地,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0。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m²/床核定。
第十八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根据孤残儿童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九条 儿童福利院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环境美化的要求,儿童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宜分区设置。儿童用房宜按照养护要求和服务流程实行连体布局,也可按照功能要求设置单体建筑,但宜采用建筑连廊连接。
第二十条 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应将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用房进行有机组合;其生活用房应按照儿童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分别设置,采取类似家庭养育模式的可实行单元式布局。
条文说明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儿童福利院的性质和工作任务,为确保有效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服务,本条规定儿童福利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了儿童福利院建设用地的主要内容和相关用地指标。
    根据儿童福利院的特点和功能要求,儿童福利院的房屋建筑以低层或多层为宜。本建设标准以低层建筑为主测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经测算,并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关专家核定,儿童福利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0。考虑到室外活动场地是孤残儿童进行室外体育、游乐和康复的重要场所,需要的面积相当大,故本建设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的相关要求,规定儿童福利院的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m²/床另外增加并确定。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布局和各类用房的分区要求,这是根据孤残儿童的身心特点,并考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便利性提出的。
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儿童用房设置的布局要求。
    儿童福利院中儿童年龄各异,身体健康状况、智力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对服务的要求也有差异,因此儿童用房的布局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另外,为了使孤残儿童能够在一个充满家庭色彩的环境中长大,许多儿童福利院都在机构内采取了“类似家庭”的养育模式,即通过招聘“爱心父母”与4~6名孤残儿童组成“类似家庭”,故提出其用房可采用单元式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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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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