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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四十条 儿童福利院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需要,并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只能一路供电时应自备电源。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所用灯具及其照度应根据儿童特点和功能要求进行设置。
第四十一条 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十二条 儿童福利院的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儿童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儿童用房宜采用地热供暖;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地区,儿童用房应安装空气调节设备。
第四十四条 儿童福利院的儿童生活、康复、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措施,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JGJ76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儿童福利院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安保等设备线路,预留接口。
条文说明
第四十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的用电及电器装置要求。
    根据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必须根据儿童健康情况,配备一定的医疗设备,如婴儿保温箱、吸氧装置等,这些设施要求在供电上做到安全可靠且不停电,故本建设标准规定儿童福利院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当双回路供电不能保证时应自备电源。
    此外,考虑到儿童好动及自控能力较弱的特点,为保证儿童安全,故对儿童用房的电器装置提出要求;同时由于儿童福利院儿童的身体状况各异,有部分儿童为弱视或盲人,考虑到他们对灯光的特殊要求,故对灯具及其照度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阐明儿童福利院的给排水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生活垃圾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提出要求。
第四十三条 本条明确儿童福利院供暖和空气调节的要求。
    提倡儿童用房采用地热供暖,是考虑到儿童福利院内残障儿童多,婴幼儿比例大,鉴于他们的活动特点,为安全起见,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部分用房的隔声提出要求。
    考虑到儿童福利院中的儿童大部分是盲、聋、弱智儿童,由于噪声易使他们产生耳鸣等不适感,分散注意力,影响其感知外部世界,故作此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对儿童福利院管线的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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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建标14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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