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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产经营条件和环境
10.1 生产条件和环境
10.1.1 生产企业应有符合GB 50161规定,满足其生产的品种及生产规模的建(构)筑物,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
10.1.2 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设备应经检测(或验收)合格,消防器材方便取用。
10.1.3 危险性作业场所、库区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1.4 烟火药采用新材料或改变组成成分时,应经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标准方可使用。
10.1.5 工房应配置适合操作人员的设备设施,配备保护工作人员健康安全的防护用具。
10.1.6 粉尘较大的工序应设更衣室。
10.1.7 在有药工序的作业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时应停止生产:
10.1.7.1 电源线路发生漏电、短路和机器运转不正常。
10.1.7.2 天气恶劣,如雷电、暴风雨天气。
10.1.7.3 发现药物温度异常升高或产生异味。
10.1.7.4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或低于0℃时;其他危险工序室温超过36℃或低于0℃时。
10.1.7.5 工作人员身体状况不佳或情绪异常。
10.1.8 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
10.1.9 工房和仓库应经常清扫(洗)、整理,应保持整洁、干净。
10.1.10 在清扫(洗)有药工房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0.1 清扫(洗)前,应将药物、半成品等搬走。
10.1.10.2 药物粉尘小的工房可采用湿法清扫,粉尘大的工房应用水冲洗,不应使用铁器清理。
10.1.10.3 搬动物件时,应轻抬轻放,不应拖拉、摔打。
10.1.11 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0.1.11.1 排水系统应有相应的沉淀池,并及时清理。
10.1.11.2 排水系统应保持光洁,保证废水排放顺畅。
10.1.12 含有易燃易爆废渣和垃圾等固体物质不应埋入地层或排入水体,应到指定地点销毁。
10.1.13 厂区宜种植阔叶绿化植物,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危险品生产区、库区不应种植庄稼、蔬菜。
10.1.14 应有控制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的措施,有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应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
10.1.15 不应将危险品存放在非规定场所或擅自带离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10.2 经营条件和环境
10.2.1 经营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10.2.2 批发企业应有符合GB 50161规定的仓库及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并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仓库保管、守护员。
10.2.3 批发企业宜分设办公区、样品陈列区和商品存放(仓库)区,样品陈列区陈列的样品应是无药样品。
10.2.4 批发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设施设备、物资,并每年至少演练1次。
10.2.5 零售点宜专店销售,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店内不应吸烟、生火。
10.2.6 零售点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及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0.2.7 零售点应根据周围环境、距离确定总药量,但最大不宜超过300kg。
10.2.8 产品销售过程中应提示并指导消费者按燃放说明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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