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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危险性废弃物处置
13.1 企业应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置危险性废弃物,不应随意丢弃、转让、赠送、销售危险性废弃物;危险性废弃物不应与合格产品混存。
13.2 生产产生的危险性废弃物当日妥善处置,避免大批量集中一次性销毁。
13.3 处置危险性废弃物应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专门的处置方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13.4 大批量处置危险性废弃物:
13.4.1 销毁大批量危险性废弃物应分类、分批进行;处置前应制定处置作业方案,处置总含药量超过1000kg的作业方案应经相关专业专家组评估。
13.4.2 处置作业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处置规模概况、处置时间地点、所处置的危险性废弃物的危险性、种类数量、处置方式方法、安全距离与安全警戒的范围、现场组织机构设置、现场人员分工岗位职责、危险性废弃物的运输和装卸安全措施、处置时的保卫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13.5 进行危险性废弃物的收集、装卸、运输、销毁等处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13.6 处置方法:
13.6.1 含烟火药(黑火药)和可燃物宜采用焚烧销毁法,其他危险性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采用化学中和法等相应的方法妥善处置;不应将危险性废弃物掩埋或倒入地面水体;不应将危险性废弃物混入其他普通废弃物中进行处置。
13.6.2 采用焚烧销毁法时,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3.6.2.1 处置场所应符合GB 50161有关安全距离规定,并在处置场所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销毁时,应采取远距离点火方式;处置人员应戴头盔并撤离至安全区域;待处理危险性废弃物应远距离防火隔离保管。
13.6.2.2 根据处置场所的安全距离及环境确定每次销毁量;烟火药、具有爆炸危险的效果件应摊成厚度小于或等于3cm(单个效果件超过3cm的应单层摊放)、宽度小于或等于2m的带状、长度应根据现场环境确定。
13.6.2.3 废弃礼花弹宜单个进行解剖取出发射药、烟火药;解剖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
13.6.2.4 升空类产品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取出稳定杆、发射药筒后进行烧毁。
13.6.2.5 其他烟花爆竹制品、含药半成品,应尽量摊开直接焚毁。
13.6.2.6 危险性废弃物为流质型的(沉淀池、浸泡池、废水沟等内含有危险性废弃物的残渣)应带水清理,将残渣倒成厚度小于或等于5cm,宽度小于或等于2m的带状,待残渣水分稍渗干后,浇燃油或助燃物进行烧毁。
13.6.3 焚烧完毕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认彻底销毁。
13.6.4 对装运危险性废弃物的车辆、容器在处置后应当立即冲洗干净。
13.7 采用其他方法处置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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