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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员要求


12.1  所有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身体健康,且年龄满18周岁。

12.2  从事混药、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插引、封口、搬运的人员不应有身体残疾、精神障碍或年龄超过60周岁。

12.3  从事粉尘作业或与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的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

12.4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依法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2.5  从业人员均应经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新工种、新工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12.6  不应擅自变换工作岗位、离岗、互相串岗和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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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1165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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