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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构造要求
11.2.1 构架柱宜采用变截面格构式钢管结构,构架梁宜采用等截面桁架梁。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也可根据实际结构布置采用其他形式的梁、柱结构。
11.2.2 支架可采用钢管格构式结构或单钢管结构。
11.2.3 格构式构架柱主材圆钢管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宜大于60,钢管人字柱结构的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大于100(35/Fy),其中 Fy 为钢材的屈服强度。
11.2.4 格构式构架的主材与腹杆的连接宜采用节点板连接,节点与杆件连接的承载力不应小于被连接杆件的承载力的1.05倍。节点板顺弦杆轴向布置时,应至少设有一道均压板。
11.2.3 现行国家标准规定Q345级钢的外径与壁厚之比最大为68,1000kV构架的安全等级较高,且格构式构架柱的节间长度较长,主材基本采用Q345级钢,腹杆与主材连接一般存在偏心,为满足局部稳定,防止局部压曲,将格构式柱的标准定得稍高些,而钢管人字柱沿用国家标准的规定。
11.2.4 节点应力计算非常复杂,一般用构造来保证,节点应比杆件强壮才能保证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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