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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
7.2.2 火灾报警系统的布管和穿线工作,应与土建施工密切配合。
7.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7.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对报警控制器主要应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1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应完好。
2 消音、复位功能应完好。
3 故障报警功能应完好。
4 火灾优先功能应完好。
5 报警记忆功能应完好。
6 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应完好。
7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应完好。
7.2.5 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照明回路有联动功能时,联动功能应正常、可靠。
7.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竣工资料。
7.2.2 火灾报警系统的布管及穿线工作应与土建建筑施工同期进行,避免返工。
7.2.3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顺序,先逐个设备进行单机调试,然后进行系统调试。
7.2.4 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的项目。
7.2.5 火灾报警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为避免事故扩大,对具备将照明回路主开关断开的连锁功能,现场应进行此项目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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