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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职业健康管理
9.4.1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级人员可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对于不宜从事有关现场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应进入现场从事相关工作。
9.4.2 对噪声控制、粉尘污染防治、固体弃废物管理、水污染防治管理等,应制订有效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9.4.3 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场所应有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9.4.4 施工单位应加强食品卫生的管理,并应制定食堂管理制度。
9.4.1 本条规定是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制定,对体检中发现患有医学规定不宜从事有关现场作业疾病的人员,应禁止进入现场从事相关工作。
9.4.2 本条强调在施工中应针对噪声、粉尘、固体弃废物及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应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避免在施工中造成环境污染。
9.4.3 本条对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等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规定,以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9.4.4 本条强调应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物中毒源性疾病的发生,制定相应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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