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工程检测


10.1.1  工程检测应包括建筑相关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和环境指标的检测。

10.1.2  工程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

10.1.3  工程检测的检测仪器应有计量单位的检定,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10.1.4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应在工艺设备已安装就绪,设施内无动物及工作人员,净化空调系统已连续运行24小时以上的静态下进行。

10.1.5  环境指标检测项目应满足表10.1.5的要求,检测结果应符合表3.2.1、表3.2.2、表3.2.3要求。

表10.1.5 工程环境指标检测项目

注:1 检测项目1~8的检测方法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1的相关规定。

       2 检测项目9的检测方法应按本章第10.1.6条执行。

       3 屏障环境设施必须做检测项目10,普通环境设施可选做。

       4 屏障环境设施的送、排风机采用互为备用的方式时,应做检测项目11。

       5 实验动物设施检测记录用表参见附录A。

10.1.6  动物笼具处气流速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检测方法:测量面为迎风面(图10.1.6),距动物笼具0.1m,均匀布置测点,测点间距不大于0.2m,周边测点距离动物笼具侧壁不大于0.1m,每行至少测量3点,每列至少测量2点。

图10.1.6 测点布置

    评价标准:平均风速应满足表3.2.1、表3.2.2的要求,超过标准的测点数不超过测点总数的10%。

条文说明

10.1.4  本条规定了实验动物设施工程环境指标检测的状态。

10.1.5  表中所列的项目为必检项目。

10.1.6  室内气流速度对笼具内动物有影响是当此笼具具有和环境相通的孔、洞、格栅等,如果是密闭的笼具,这一风速就没有必要测。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GB50447-200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手机APP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