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 总则
1.0.1 为使有色金属加工工程建设项目的节能设计全面贯彻节约能源的法律法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加工企业铜、铝加工项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节能设计。
1.0.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1.0.4 节能篇(章)中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节能措施的要求。
1.0.5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能耗。均应达到本规范表3.2.7和表3.3.7的三级能耗指标。
1.0.6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采用节约能源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1.0.7 有色金属加工厂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中的节能篇(章)中的节能设计要满足本规范各节的节能措施要求。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5 新建、改建及扩建项目应该是工艺先进、节能减排先进的。本规范的一级能耗指标为国际先进水平,二级能耗指标为国内先进水平,三级能耗指标是准入条件。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7 本规范的能耗指标不包括采暖能耗。采暖地区的能耗指标,当企业位处长江以北时,能耗等级指标表中的值应乘以修正系数K,山海关以南K应取1.1;山海关以北K应取1.2;当企业位处海拔高度超过1500m时,能耗等级指标表中的值应乘以修正系数1.03。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