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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隧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隧道穿越位置应符合管道线路总体走向,线路局部走向宜根据穿越点位置进行调整。

    2  隧道位置的选定应根据洞口地形、地质、交通、弃渣场地、施工条件、周围环境条件及要求确定。

    3  隧道穿越方案,应通过区域工程地质调查、测绘、结合管道线路以及隧道施工、使用条件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确定。

    4  水域隧道工程不应影响堤防及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并应根据已规划尚未建设的建(构)筑物对隧道结构的影响确定。

    5  对需设置辅助坑道和使用通风设施的隧道,应分析设置条件和要求。

    6  水域隧道竖井宜选择在50m范围内无永久性架空输电线路,30m范围内无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地方。

6.1.2  隧道轴线应选择在稳定的地层中,不宜穿越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极为复杂地段,宜避开溶洞、暗河、采空区。

6.1.3  隧道结构的设计应以地质勘察资料为依据,地质勘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及管道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568的有关规定,按不同设计阶段及施工方法,确定隧道工程勘察的内容和范围。对于长隧道或地质条件复杂的中长隧道,亦可按照工程要求提前相应的勘察阶段。隧道施工中应通过对地层的观察和监测反馈进行验证,并修正结构设计。

6.1.4  隧道结构的设计,应减少施工中和建成后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分析因隧道建设造成周围环境的改变对结构的作用。

6.1.5  隧道结构的净空尺寸应满足隧道施工、管道安装、运营管理的要求,并应分析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的影响。

6.1.6  水域盾构、顶管法隧道上部所需覆土层的最小厚度,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设备类型因素决定,应大于2.0倍隧道外径,且低于设计冲刷线以下1.5倍隧道外径,并应满足隧道抗漂浮要求。对于冲淤变化大、砂土液化、挖砂取石、船舶抛锚水域的隧道,应增大埋深。

6.1.7  隧道结构应按施工和正常使用阶段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计算。对于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抗裂验算或裂缝宽度验算。当计入地震作用或其他偶然作用因素时,可不验算结构的裂缝宽度。

6.1.8  隧道弃渣设计时,应合理选择弃渣场地,支挡构筑物结构设计应满足设计洪水下的安全要求,渣场综合布置与植被恢复应符合环保及水土保持要求。

6.1.9  隧道设计、施工应贯彻环境保护的原则,采用环保型泥浆并循环使用,废弃泥浆处理应达标并定点排放。

6.1.10  隧道防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要求分级,隧道防水等级应符合表6.1.10的要求。

 表6.1.10 隧道防水等级

6.1.11  隧道施工时应进行围岩及衬砌结构变形监测和施工环境监测。

6.1.12  隧道分级应符合表6.1.12的要求。

表6.1.12 隧道分级

 6.1.13  隧道分类应符合表6.1.13的要求。

表6.1.13 隧道分类

条文说明

6.1.1  本条对山岭隧道和水域隧道位置选择提出了6项具体要求。其中第6款对隧道竖井选择时应考虑的周边环境给出了要求,一方面便于场地布置,另一方面为了降低施工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及对居民日常生活影响。

6.1.2  强调隧道位置选择应避开溶洞、暗河及采空区等不良地层。

6.1.5  隧道结构的净空尺寸,在满足管道安装和维护及隧道施工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考虑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后期沉降等影响而留出必要的余量。

     1  施工误差一般包括:

        (1) 由于施工测量、放线、铺轨、盾构推进、结构陈放或顶进引起结构或线路在平面位置和高程上的偏离;

        (2) 由于施工立模、浇注混凝土时模板变形等造成结构净空尺寸的变化;

        (3) 钻爆法隧道施工时的超挖;

        (4) 装配式构件的制作和拼装误差等。

    2  盾构推进过程中相对中心位置的偏离,即所谓上下左右的“蛇行”,在盾构隧道的施工误差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3  隧道后期沉降量与地层条件和施工方法等因素有关。在软黏土地层中要注意地面超载、地下水变动、土体卸载之后再加载以及在反复作用下引起的位移。

    4  在确定隧道净空尺寸时,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地质条件、隧道埋深、作用状况、施工方法、结构类型及跨度等各种因素,参照类似工程的实践设定。当隧道内布置多条管道时,隧道内一般保留不小于500mm的巡检通道。

    5  盾构隧道的设计内径与输送管道的数量、直径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内已贯通使用的油气管道隧道内径及管道直径,见表2。

 表2 国内盾构隧道直径与运营管道关系表

6.1.6  盾构法隧道埋深应根据隧道功能、地面环境、地下设施、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盾构特性、施工方法、开挖断面的大小等确定。

     盾构、顶管隧道的合理覆土厚度,对保证隧道施工和运营安全、降低工程投资、缩短施工周期至关重要。日本规范中提出盾构隧道顶部必要的覆土厚度一般为1.00D~1.5D(D为隧道外轮廓直径);《给排水工程顶管技术规程》CECS 246:2008中第5.4.1、5.4.2、5.4.3条对顶管穿越覆土厚度作了规定,主要如下:

    (1) 5.4.1顶管覆土厚度在不稳定土层中宜大于管道外径的1.5倍,并应大于1.5m。

    (2) 5.4.2穿越江河水底时,覆土层最小厚度不宜小于管道外径的1.5倍,且不小于2.5m。

    (3) 5.4.3在有地下水地区及穿越江河时,管顶覆土厚度尚应满足管道抗浮要求。

    美国标准Standard Construction Guideline for Microtunneling(CI/ASCE36-01)提出:管顶覆土厚度主要考虑降低掘进时的施工风险,最小不宜小于1.0倍设备外径,并不小于1m。

    本次修订根据上述具体要求,结合油气管道的重要性及冲刷深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结合原规范的使用情况,对盾构(顶管)覆土厚度进行了修订。

6.1.7  由于混凝土抗裂性能差,故对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抗裂验算;允许的裂缝宽度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的相关规定选用。目的是为了保证隧道结构在施工和正常使用的安全。

6.1.8  隧道的弃渣场位置选择、支挡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对于下游安全和环保关系重大,设计中应充分重视,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弃渣场地选择应结合线路走向、管道进出洞要求设计,不应影响后续工程的开展。

6.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意在加强环境保护、增加泥浆材料的使用效率。

6.1.10  本条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要求,根据各种隧道的工法特点,结合管道隧道使用功能,本着技术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对隧道防水等级进行了明确。

6.1.11  为保证施工人员、隧道结构和相关构筑物安全,隧道施工应进行相关监测,监测范围包括隧道结构和洞内外施工环境,对突发的变形等异常情况应启动应急响应方案。隧道结构监控量测内容应包括围岩及隧道结构沉降量测,必要时,还应进行衬砌应力等量测;隧道环境监控量测应包括地表沉降观测、邻近建(构)筑物变形量测和地下管线变形量测等,应根据结构状况、重要程度、影响大小对邻近建(构)筑物有选择地进行。

6.1.12  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第3.2.1条规定,结合管道隧道使用、运营特点,对隧道结构进行安全等级分级。

6.1.13  长隧道工程在管道工程建设中一般列为控制性工程进行全程跟踪、重点控制,早准备、早开工,以免影响整体工程的按时投产。隧道长度分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分级标准,《铁路隧道设计规范》中将全长10000m以上的隧道称为特长隧道,全长在3000m以上至10000m的隧道称为长隧道,全长在500m以上至3000m的隧道称为中长隧道,全长在500m以下的隧道称为短隧道。到目前为止,油气管道最长的隧道为果子沟1号隧道,全长3080m,同时由于管道隧道断面较小,机械化设备难以开展工作,长度超过3000m的隧道施工工期长,难度大,不宜大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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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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