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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滨水空间控制


4.5.1  滨水空间控制应保护水系的滨水空间资源,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水域控制线外控制一定宽度的滨水绿化带,滨水绿化带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进行界定;

    2  在滨水绿化带外控制一定区域作为滨水建筑控制区,滨水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通过划定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4.5.2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水体保护要求和滨水区的功能需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陆域和水生态保护范围的陆域应纳入滨水绿化控制区范围;

    2  有堤防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为堤顶背水一侧堤脚或其防护林带边线;

    3  无堤防的江河、湖泊,其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之间应留有足够空间;

    4  沟渠的滨水绿化控制线与水域控制线的距离宜大于4m;

    5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按现有滨水空间格局因地制宜进行控制;

    6  结合城市道路、铁路及其他易于标识及控制的要素划定。

4.5.3  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绿化应有足够的公共性和连续性,并宜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置滨水道路。

4.5.4  滨水绿化控制线应满足城市蓝线中陆域控制的要求。

4.5.5 滨水建筑控制线应根据水体功能、水域面积、滨水区地形条件及功能等因素确定。滨水建筑控制线与滨水绿化控制线之间应有足够的距离,应明确滨水建筑控制区在滨水景观和低影响开发方面的控制要求。

条文说明

4.5.1  滨水空间是水系空间向城市建设陆地空间过渡的区域,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作为开展滨水公众活动的场所来体现其公共性和共享性,二是作为城市面源污染拦截场所和滨水生物通道来体现其生态性,三是通过绿化景观、建筑景观与水景观的交相辉映来展现和提升城市水环境景观质量。因此,完整的城市滨水空间既包括滨水绿化区,也包括必要的滨水建筑区。为有利于明确这两个区的范围,分别采用滨水绿化控制线和滨水建筑控制线进行界定。

4.5.2  本条规定了划定滨水绿化控制线的原则。滨水绿化控制线以道路、铁路、堤防为参照可有利于空间控制和便于标识。对滨水绿化控制区的宽度进行明确规定比较困难,需要结合具体的地形地势条件、水体及滨水区功能、现状用地条件等多个因素确定。具体划定时可以参照以下的一些研究成果和有关规定:

    1  参照《公园设计规范》关于容量计算的有关规定,人均公园占有面积建议为不少于30m²~60m²,人均陆域占有面积不宜少于30m²,并不得少于15m²。因此,当陆域和水域面积之比为1:2时,水域能够被最多的游人合理利用。该规范还要求作为带状公园的宽度不应小于8m。

    2  沟渠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应满足沟渠日常维护管理和人员安全通行的要求,单边宽度不宜小于4m。

    3  作为生态廊道或过滤污染物的绿化带宽度,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为表2和表3的内容。

表2  不同学者提出的保护河流生态系统的适宜廊道宽度值

    4  在武汉进行的“科技部武汉水专项研究”中,在水生态系统方面的研究成果认为,如果滨水绿化区域面积大于水体面积,在没有集中的城市污水的排入时,水生态系统将能够维持自身稳定并呈现多样化趋势。

    5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如周庄、丽江古城),由于保护和发扬历史文化的要求,应结合历史形成的现有滨水格局特征进行相应控制。

表3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归纳的生物保护廊道适宜宽度

    注:表1和表2的数据来源为:车生泉,城市绿色廊道研究,城市生态研究,2001,9(11);朱强等,景观规划中的生态廊道宽度,生态学报,2005(9)(第25卷第9期)。

4.5.3  关于滨水绿化区的基本规划要求。结合滨水绿化控制线布局道路可有利于实现滨水区域的可达性和形成地理标识。

4.5.4  关于滨水绿化控制范围与城市蓝线范围的关系。城市蓝线包括水域控制线和陆域控制线;滨水绿化控制范围包括蓝线中的陆域控制范围以及根据城市功能需求布局的其他滨水绿化用地范围。

4.5.5  关于滨水建筑区的划定原则,实际规划中还应考虑地形地势条件和周边的用地布局,其目的主要是在滨水城市地区形成良好的城市景观,使水、岸和城市建筑相互呼应,要结合不同的滨水条件和功能,对主要的景观要素和低影响开发指标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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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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