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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岸线利用


5.3.1  岸线的使用性质应结合水体特征、岸线条件和滨水区功能定位等因素进行确定。

5.3.2  岸线利用应优先保证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并应按照城市长远发展需要为远景规划的取水设施预留所需岸线。

5.3.3  生态性岸线的划定,应体现“优先保护、能保尽保”的原则,将具有原生态特征和功能的水域所对应的岸线优先划定为生态性岸线,其他的水体岸线在满足城市合理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前提下,应尽可能划定为生态性岸线。

5.3.4  划定为生态性岸线的区域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除保障安全或取水需要的设施外,严禁在生态性岸线区域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5.3.5  生产性岸线的划定,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确保深水岸线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生产性岸线应提高使用效率,缩短生产性岸线的长度;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相关工程设施的生态性和观赏性。

5.3.6  生活性岸线的划定,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与城市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相结合。

5.3.7  水体水位变化较大的生活性岸线,宜进行岸线的竖向设计,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结合防洪和排水防涝工程要求,确定沿岸的阶地控制标高,满足亲水活动的需要,并充分考虑生活性岸线的生态性和观赏性,突出滨水空间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条文说明

5.3.1  关于如何确定岸线利用性质的基本要求。

5.3.2  岸线利用应确保城市取水工程需要,取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取水工程不应只包括近期的需要,还应结合远期需要和备用水源一同划定,及早预留并满足远期取水工程对岸线的需求。

5.3.3  生态性岸线往往支撑着大量原生水生生物甚至是稀有物种的生存,维系着水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水域尤为重要,因此,在确定岸线使用性质时,应尽可能多地划定生态性岸线。

5.3.4  生态性岸线本身和其维护的水生态区域容易受到各种干扰而出现退化,除需要有一定的规模以维护自身动态平衡外,还需要尽可能避免被城市建设所干扰,这就需要控制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限制甚至是禁止在这个区域内进行与城市相关的建设活动。

5.3.5  生产性岸线易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在生产性岸线规划布局时应尽可能提高使用效率,缩减所占用岸线的长度,并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美化、绿化,形成适宜人观赏尺度的景观形象。

5.3.6  生活性岸线多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内,是与城市市民生活最为接近的岸线,因此,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体现充分服务市民生活的特点,确保市民尽可能亲近水体,共同享受滨水空间的良好环境。生活性岸线的布局,应注重市民可以到达和接近水体的便利程度,一般平行岸线建设的滨水道路是人群接近水体最便利的途径,人们可以沿路展开体憩、亲水、观水等多项活动,水系规划应该尽力创造滨水道路空间。

5.3.7  为加强岸线的亲水性,便于人们接近水体,可结合水位变化和岸线的高程设置梯级平台。梯级平台的设置,要考虑水位的变化情况,例如常年水位、最高水位等不同水位高程的台级,由于被水淹没的时间长短和程度的不同,应有不同的功能布局和处理方式。因此,竖向设计是生活性岸线布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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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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