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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滨水区规划布局


5.4.1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以生态功能为主的滨水区,应预留与其他生态用地之间的生态联通廊道,生态联通廊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0m。

5.4.2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环境保护,滨水工业用地应结合生产性岸线集中布局。

5.4.3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水体岸线共享。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宜布置为公共绿地、设置游憩道路;滨水建筑控制范围内鼓励布局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活动、会展博览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

5.4.4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保持一定的空间开敞度。因地制宜控制垂直通往岸线的交通、绿化或视线通廊,通廊的宽度宜大于20m。建筑物的布局宜保持通透、开敞的空间景观特征。

5.4.5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滨水空间景观的塑造,分析水体自然特征、天际轮廓线、观水视线以及建筑布局对滨水景观的影响,明确滨水区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5.4.6  滨水区规划布局应有利于形成坡向水体的超标雨水径流行泄通道,并结合周边地势特点明确滨水规划区道路及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竖向控制要求。滨水绿化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宜作为超标雨水的短时蓄滞空间。

条文说明

5.4.1  具有一定规模的水体,当其作为城市生态功能区来进行规划时,应该考虑与其他生态版块的连通问题,以满足不同物种之间的交换和活动需要。按照表2的研究数据,以及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中所开展的武汉市汉阳地区水环境生态专项研究成果,生态廊道的宽度至少需要控制在60m以上,一般应达到100m。

5.4.2  滨水区的建设与水系有着直接的相互影响。规划应避免滨水区建设可能对水系造成的不利影响,特别是部分工业的布局容易导致对水体的污染,因此,本条提出控制有污染工业布局的要求。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要严禁沿水体零散布局有污染的项目,零散布局必然带来污水截污排放系统的不经济性,最有可能带来水体污染。

5.4.3  滨水区的公共性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得到确保:一是滨水空间的公共开放性,岸线的空间资源十分珍贵,应通过滨水区空间科学布局增强其共享性,创造出充裕连续、开放的滨水空间;二是滨水区功能的公益性,通过鼓励在滨水区尽可能多地布局城市博览、文化娱乐、休闲游览等公益性活动设施,提高滨水区的公共使用效率,改善城市生活品质。

5.4.4  滨水区内的道路或各类通廊是滨水空间组织的重要内容。垂直通往水体的道路可加强岸线可达性,这些道路既可使人们便捷地到达滨水区,而且还形成了通往岸线的视线通廊,形成美好的城市景观环境。另外,当条件允许时,也应考虑适当的园林绿化通廊,绿化通廊的间距是按照城市主干道的间距进行控制的,条件好的城市,也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控制,体现当地的地域特色。滨水区的建筑物布局应避免沿水体密集安排,形成通透、开敞的景观效果和良好的城市风道。

5.4.5  滨水区是体现水系景观功能的重要载体,但景观特征与各地的具体情况有直接的关联,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本条从规划管理角度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通过城市设计来规范滨水区的景观塑造。滨水区是城市重要的公共空间,通过强化滨水区城市设计,有利于优化提升公共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形成特色滨水空间。

5.4.6  本条是对滨水区竖向规划和短时调蓄功能的规定。滨河的道路与绿带,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合理的竖向设计,形成坡向水体的超标径流行泄通道,使得城市雨水径流以地表潜流的方式排入河道,以利于雨水的顺畅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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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系规划规范 GB505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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