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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场地选择


4.1.1  矿井、选煤厂建设场地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处理或避让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区沉陷、活动断层带、地裂等不良地质作用。

    2  不宜位于防洪标准低于矿井、选煤厂的水库下游地段,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防止淹没井口和场地的次生灾害发生的措施。

4.1.2  工业场地的选择不应影响震后及时供水。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进一步强调井口和工业场地的选择必须安全可靠。

4.1.2  本条是为了震后能够及时供水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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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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