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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置


4.2.1  设防分类为乙、丙类的地面工程宜布置在场地内对抗震有利地段。

4.2.2  矿井主变电所及大于或等于35kV的场地变电所应单独布置,进出线杆位与邻近地面工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该地面工程的檐口高度。

4.2.3  人员密集的行政、公共工程附近,应利用公用场地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4.2.4  除井口房外,与用作安全出口的井筒硐口邻近的工程,应采取防倒塌措施。

4.2.5  水塔的突出外缘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水塔高度的1/2。砌体烟囱与邻近乙类工程和人员出入密集工程间的距离,应大于烟囱高度的1/3。

4.2.6  砌体围墙与室外重要设备凸出外缘、消防通道路面边缘间的距离,应大于围墙的高度。

4.2.7  场地内的供水、供配电、通风、压风等主要管路,宜设置在道路两侧。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所述的设防分类是根据本规范表2.1.2确定的。

4.2.2  为避免建筑结构的倒塌影响到变电所进出线杆的安全,保证震后能够及时接线供电,制订了本条规定。

4.2.3  本条是为了地震时便于人员安全疏散制订的。

4.2.4~4.2.6  这几条是为震后能够保证救援通道的畅通而制订的。

4.2.7  为便于震后管线能够及时抢修制订本条,排水主干管的敷设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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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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