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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井下主排水


5.4.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井下主排水泵房的布置,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涌水量大小,预留一台或两台水泵位置。

5.4.2  向下水平延伸的矿井,宜保留上水平的排水工程设施。

5.4.3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宜在正常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另外配置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条文说明

5.4.1  地震后矿井井下涌水量会骤然增加,唐山地震也证实了这一点。据多个矿井统计,震后涌水量是震前的1.44倍~5.07倍。因此震后增加临时排水设备是必要的。

5.4.3  本规范第5.4.1条是在主排水泵房设计时考虑留有方便增加临时排水设备的条件,一旦震后涌水量增加可迅速增加排水设备形成排水能力。本条系参考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考虑到高烈度震后矿井有突水的可能,在设计时考虑安装一定数量的潜水泵设备作为抗灾排水系统,当涌水量增加后该系统可立即投入运行,既节省了安装临时设备的工作量,更重要的是能赢得可贵的排水时间,且潜水泵设备不怕水淹,在水淹的情况下仍能继续工作,可避免淹井或延缓淹井,为人员撤离和抗灾赢得时间,同时也为快速恢复生产创造条件。本条规定与本规范第5.4.1条不重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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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井抗震设计规范 GB5118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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