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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焊接补强与加固


9.0.1  钢结构焊接补强和加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补强与加固的方案应由设计、施工和业主等各方共同研究确定。

9.0.2  编制补强与加固设计方案时,应具备下列技术资料:

      1  原结构的设计计算书和竣工图,当缺少竣工图时,应测绘结构的现状图;

      2  原结构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及焊接性资料,必要时应在原结构构件上截取试件进行检测试验;

      3  原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变形、锈蚀等情况的检测记录及原因分析,并应根据损坏、变形、锈蚀等情况确定构件(或零件)的实际有效截面;

      4  待加固结构的实际荷载资料。

9.0.3  钢结构焊接补强或加固设计,应考虑时效对钢材塑性的不利影响,不应考虑时效后钢材屈服强度的提高值。

9.0.4  对于受气相腐蚀介质作用的钢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处腐蚀环境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进行分类。当腐蚀削弱平均量超过原构件厚度的25%以及腐蚀削弱平均量虽未超过25%但剩余厚度小于5mm时,应对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9.0.5  对于特殊腐蚀环境中钢结构焊接补强和加固问题应作专门研究确定。

9.0.6  钢结构的焊接补强或加固,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1  卸载补强或加固:在需补强或加固的位置使结构或构件完全卸载,条件允许时,可将构件拆下进行补强或加固;

      2  负荷或部分卸载状态下进行补强或加固:在需补强或加固的位置上未经卸载或仅部分卸载状态下进行结构或构件的补强或加固。

9.0.7  负荷状态下进行补强与加固工作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卸除作用于待加固结构上的可变荷载和可卸除的永久荷载。

      2  应根据加固时的实际荷载(包括必要的施工荷载),对结构、构件和连接进行承载力验算,当待加固结构实际有效截面的名义应力与其所用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之间的比值符合下列规定时应进行补强或加固:

        1)β不大于0.8(对承受静态荷载或间接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

        2)β不大于0.4(对直接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

      3  轻钢结构中的受拉构件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补强和加固。

9.0.8  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补强或加固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必要的临时支护;

      2  合理的焊接工艺。

9.0.9  负荷状态下焊接补强或加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结构最薄弱的部位或构件应先进行补强或加固;

      2  加大焊缝厚度时,必须从原焊缝受力较小部位开始施焊。道间温度不应超过200℃,每道焊缝厚度不宜大于3mm;

      3  应根据钢材材质,选择相应的焊接材料和焊接方法。应采用合理的焊接顺序和小直径焊材以及小电流、多层多道焊接工艺;

      4  焊接补强或加固的施工环境温度不宜低于10℃。

9.0.10  对有缺损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评估。当缺损严重,影响结构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卸载、加固措施或对损坏构件及时更换;对一般缺损,可按下列方法进行焊接修复或补强:

      1  对于裂纹,应查明裂纹的起止点,在起止点分别钻直径为12mm~16mm的止裂孔,彻底清除裂纹后并加工成侧边斜面角大于10°的凹槽,当采用碳弧气刨方法时,应磨掉渗碳层。预热温度宜为100℃~150℃,并应采用低氢焊接方法按全焊透对接焊缝要求进行。对承受动荷载的构件,应将补焊焊缝的表面磨平;

      2  对于孔洞,宜将孔边修整后采用加盖板的方法补强;

      3  构件的变形影响其承载能力或正常使用时,应根据变形的大小采取矫正、加固或更换构件等措施。

9.0.11  焊接补强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原有结构的焊缝缺欠,应根据其对结构安全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卸载或负荷状态下补强与加固,具体焊接工艺应按本规范第7.11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角焊缝补强宜采用增加原有焊缝长度(包括增加端焊缝)或增加焊缝有效厚度的方法。当负荷状态下采用加大焊缝厚度的方法补强时,被补强焊缝的长度不应小于50mm;加固后的焊缝应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9.0.12  用于补强或加固的零件宜对称布置。加固焊缝宜对称布置,不宜密集、交叉,在高应力区和应力集中处,不宜布置加固焊缝。

9.0.13  用焊接方法补强铆接或普通螺栓接头时,补强焊缝应承担全部计算荷载。

9.0.14  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构件用焊接方法加固时,拴接、焊接两种连接形式计算承载力的比值应在1.0~1.5范围内。
 

条文说明

 

9.0.1  我国现有的有关钢结构加固的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 9257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抗震设计规范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为使原有钢结构焊接补强加固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切合实际,加固方案应由设计、施工、业主三方结合,共同研究决定,以便于实践。

9.0.2  原始资料是加固设计必不可少的,是进行设计计算的重要依据。资料越完整,补强加固就越能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9.0.3~9.0.5  钢材的时效性能系指随时间的推移,钢材的屈服强度增高塑性降低的现象。在对原结构钢材进行试验时应考虑这一影响。在加固设计时,不应考虑由于时效硬化而提高的屈服强度,仍按原有钢材的强度进行计算。当塑性显著降低,延伸率低于许可值时,其加固计算应按弹性阶段进行,即不应考虑内力重分布。对于有气相腐蚀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当腐蚀较严重时,除应考虑腐蚀对原有截面的削弱外,根据已有资料,还应考虑钢材强度的降低。钢材强度的降低幅度与腐蚀介质的强弱有关,腐蚀介质的强弱程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确定。

9.0.7  在负荷状态下进行加固补强时,除必要的施工荷载和难于移动的固定设备或装置外,其他活动荷载都必须卸除。用圆钢、小角钢制成的轻钢结构因杆件截面较小,焊接加固时易使原有构件因焊接加热而丧失承载能力,所以不宜在负荷状态下采用焊接加固。特别是圆钢拉杆,更严禁在负荷状态下焊接加固。对原有结构构件中的应力限制主要参考原苏联的有关经验和国内的几个工程试验,同时还吸收了国内的钢结构加固工程经验。原苏联于1987年在《改建企业钢结构加固计算建议》中认为所有构件(不论承受静力荷载或是动力荷载)都可按内力重分布原则进行计算,仅对加固时原有构件的名义应力σ°(即不考虑次应力和残余应力,按弹性阶段计算的应力)与钢材强度设计值f的比值β限制如下:

    国内关于在负荷状态下焊接加固资料都提出了加固时原有构件中的应力极限值可以达到(0.6~0.8)f。而且在静态荷载下,都可按内力重分布原则进行计算。本章对在负荷状态下采用焊接加固时,规定对承受静态荷载的构件,原有构件中的名义应力不应大于钢材强度设计值的80%,承受动态荷载时,原有构件中的名义应力不应大于强度设计值的40%。其理由是:

      1  原苏联的资料和我国的一些试验和加固工程实践都证明对承受静态荷载的构件取β≤0.8是可行的。对承受动态荷载的构件,因本规程不考虑内力重分布,故参考原苏联的经验,适当扩大应用范围,取β≤0.4。

      2  在工程实际中要完全卸荷或大量卸荷一般都是难以实现的。在钢结构中,钢屋架是长期在高应力状态下工作的,因为大部分屋架所承受的荷载中,永久荷载大都占屋面总荷载的80%左右,要卸掉这部分荷载(扒掉油毡、拆除大型屋面板)是比较困难的。若应力限制值取强度设计值的80%,则大多数焊接加固工程都可以在负荷状态下进行。

9.0.8  β≤0.8这一限制值虽然安全可靠,但仍然比较高,而且还须考虑在焊接过程中,焊接产生的高温会使一部分母材的强度和弹性模量在短时间内降低,故在施工过程中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万一。

9.0.9  负荷状态下实施焊接补强和加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由于外部环境和条件差,影响因素多,比新建工程的困难更大,必须认真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本条规定的各项要求是施工中应遵循的最基本事项,也是国内外实践经验的总结。按照要求执行,方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9.0.10  对有缺损的钢构件承载能力的评估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程》YB 9257进行。关于缺损的修补方法是总结国内外的经验而得到的。其中裂纹的修补是根据原苏联及国内的实践经验,用热加工矫正变形的温度限制值是参照美国《钢结构焊接规范》AWS D1.1的规定。

9.0.11  焊缝缺陷的修补方法是根据国内实践经验提出的。采用加大焊缝厚度和加长焊缝长度两种方法来加固角焊缝都是行之有效的。国外资料介绍加长角焊缝长度时,对原有焊缝中的应力限值是不超过焊缝的计算强度。但加大角焊缝厚度时,由于焊接时的热影响会使部分焊缝暂时退出工作,从而降低了原有角焊缝的承载能力。所以对在负荷状态下加大角焊缝厚度时,必须对原有角焊缝中的应力加以限制。

    我国有关单位的试验资料指出,焊缝加厚时,原有焊缝中的应力应限制在0.8fwf以内。据原苏联20世纪60年代通过试验得出的结论是:加厚焊缝时,焊接接头的最大强度损失一般为10%~20%。

    根据近年来国内的试验研究,在负荷状态下加厚焊缝时,由于施焊时的热作用,在温度T≥600℃区域内的焊缝将退出工作,致使焊缝的平均强度降低。经计算分析并简化后引入了原焊缝在加固时的强度降低系数η,详见现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的相关规定。本规范引用了这条规定。

9.0.12  对称布置主要是使补强或加固的零件及焊缝受力均匀,新旧杆件易于共同工作。其他要求是为了避免加固焊缝对原有构件产生不利影响。

9.0.13  考虑铆钉或普通螺栓经焊接补强加固后不能与焊缝共同工作,因此规定全部荷载应由焊缝承受,保证补强安全可靠。

9.0.14  先栓后焊的高强度螺栓摩擦型连接是可以和焊缝共同工作的,日本、美国、挪威等国以及ISO的钢结构设计规范均允许它们共同受力。这种共同工作也为我国的试验研究所证实。虽然我国钢结构设计规范还未纳入这一内容,但考虑在加固这一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允许的。所以本条作出了可共同工作的原则规定。另外,根据国内的试验研究,加固后两种连接承载力的比例应在1.0~1.5范围内,否则荷载将主要由强的连接承担,弱的连接基本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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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焊接规范 GB5066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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