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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设备的安装
3.2.1 计算机网络设备、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车载通信系统设备、消防信息显示装置、UPS电源设备以及信息技术设备、火警受理终端设备、消防站终端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适宜操作,并应留有人员检查、维护的空间。
2 设备和线缆应有永久性标识,标识应准确清晰。
3 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牢固、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长度应留有余量。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和模拟操作检查。
3.2.2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硬件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宜安装在同一个机柜内。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3.2.3 消防有线通信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电信技术要求安装,网间配合接口、信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对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4 消防无线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线通信设备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有关技术要求安装。
2 天线安装的最佳位置及高度应根据实地情况确定,并应满足组网要求的覆盖区。
3 定向天线安装时,天线与铁塔的距离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半个波长;全向天线安装时,天线与铁塔的距离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去1个波长。
4 多天线共塔时,天线的垂直隔离度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3个波长。
5 室外天线抗风能力不应小于9级。
6 天馈系统的驻波比不应大于2。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估算、尺量检查及对照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5 卫星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固定天线宜安装在楼顶平台等视野开阔的地方,并应做天线基础底座。
3 固定天线到卫星接收设备的馈线不应超过30m。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尺量和观察检查。
3.2.6 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线应安装在车顶合适位置,采用低损耗馈线。
2 多天线共车时,各天线之间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得相互影响。
3 各种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应适应车载和灾害现场通信的环境要求,不得相互影响。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测试和观察检查。
3.2.7 消防信息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影设备安装时应保证一定的视角。
2 投影屏的表面涂层应平滑、均匀、色调一致,投影墙的整体拼接应整齐、无变形。
3 LED显示屏的边框应具有支撑屏幕的足够强度。
4 投影设备、LED显示设备的电源宜由主供电源直接独立供给。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3.2.8 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中供电的大型UPS电源设备宜安装在独立房间,有良好的通风散热环境。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1 设备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适宜操作,并应留有人员检查、维护的空间。
2 设备和线缆应有永久性标识,标识应准确清晰。
3 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牢固、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长度应留有余量。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和模拟操作检查。
3.2.2 计算机网络设备的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硬件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宜安装在同一个机柜内。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3.2.3 消防有线通信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电信技术要求安装,网间配合接口、信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对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4 消防无线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线通信设备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有关技术要求安装。
2 天线安装的最佳位置及高度应根据实地情况确定,并应满足组网要求的覆盖区。
3 定向天线安装时,天线与铁塔的距离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半个波长;全向天线安装时,天线与铁塔的距离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去1个波长。
4 多天线共塔时,天线的垂直隔离度不应小于工作频段平均值的3个波长。
5 室外天线抗风能力不应小于9级。
6 天馈系统的驻波比不应大于2。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估算、尺量检查及对照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5 卫星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2 固定天线宜安装在楼顶平台等视野开阔的地方,并应做天线基础底座。
3 固定天线到卫星接收设备的馈线不应超过30m。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尺量和观察检查。
3.2.6 车载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线应安装在车顶合适位置,采用低损耗馈线。
2 多天线共车时,各天线之间应有良好的隔离,不得相互影响。
3 各种通信系统设备的安装应适应车载和灾害现场通信的环境要求,不得相互影响。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测试和观察检查。
3.2.7 消防信息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投影设备安装时应保证一定的视角。
2 投影屏的表面涂层应平滑、均匀、色调一致,投影墙的整体拼接应整齐、无变形。
3 LED显示屏的边框应具有支撑屏幕的足够强度。
4 投影设备、LED显示设备的电源宜由主供电源直接独立供给。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3.2.8 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中供电的大型UPS电源设备宜安装在独立房间,有良好的通风散热环境。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
3.2.1 本条中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消防有线通信设备、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卫星通信设备、车载通信系统设备、消防信息显示装置、UPS电源设备以及信息技术设备、火警受理终端设备、消防站终端设备是指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中用户自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设备。本条对设备安装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方便检修方面提出安装基本要求。
3.2.2 网络交换机、路由器、硬件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安装在同一个机柜内,方便维护管理。
3.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有线通信设备的安装施工涉及到与公用网、公安网的连接,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验收时应对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要求检查。
3.2.4 本条规定了消防无线通信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周全考虑工作环境、组网覆盖区、天线和天线杆塔的强度、天线结构和布局、天馈系统参数以及安装工艺要求等问题。
3.2.5 本条规定了卫星通信固定站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卫星通信设备安装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3.2.6 本条规定了车载通信系统设备安装的基本要求。车载通信系统应用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系统,和具有现场通信管理与控制、网络通信交换、灭火救援指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灾害事故现场摄录像、图像监控显示等功能的设备的安装,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3.2.7 本条规定了投影系统类和LED显示系统类信息显示装置安装的基本要求。
3.2.8 本条仅对为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中供电的大型UPS电源设备安装环境提出基本要求。除此之外应执行与其配套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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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施工前准备
- 2.1 一般规定
- 2.2 系统的基础环境
- 2.3 产品进场检查
- 3 系统施工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备的安装
- 3.3 系统接口的连接
- 3.4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 4 系统验收
- 4.1 一般规定
- 4.2 火警受理子系统验收
- 4.3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验收
- 4.4 火场通信指挥子系统验收
- 4.5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验收
- 4.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成验收
- 4.7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 5 系统使用和维护
- 5.1 使用前的准备
- 5.2 使用和维护
- 附录A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C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E 消防信息类型和主要内容
- 附录F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质量验收主控项
- 附录G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日检查记录表
- 附录H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月检查记录表
- 附录J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半年检查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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