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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系统接口的连接
3.3.1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设备安装完成后,应通过硬件或软件设置连接以下接口:
1 火警电话通信接口。
2 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传输接口。
3 其他报警设备传输接口。
4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系统传输接口。
5 火警调度专线通信接口。
6 消防站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7 录音录时控制接口。
8 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9 卫星通信传输接口。
10 公用移动网、专用集群网、无线宽带网等各种公网和专网的通信接入接口。
11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控制接口。
12 外部显示装置管理终端通信接口。
13 警灯、警铃、火警广播等外部装置联动控制接口。
14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联动机构的话音、数据通信接口。
15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终端通信接口。
16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话音通信接口。
17 公安信息网数据通信接口。
18 远程数据查询通信接口。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模拟测试检查。
1 火警电话通信接口。
2 110、122、119“三台合一”接处警系统传输接口。
3 其他报警设备传输接口。
4 固定报警电话装机地址和移动报警电话定位地址系统传输接口。
5 火警调度专线通信接口。
6 消防站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7 录音录时控制接口。
8 现场指挥车(移动消防指挥中心)的话音、数据、图像通信接口。
9 卫星通信传输接口。
10 公用移动网、专用集群网、无线宽带网等各种公网和专网的通信接入接口。
11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控制接口。
12 外部显示装置管理终端通信接口。
13 警灯、警铃、火警广播等外部装置联动控制接口。
14 城市公共安全应急联动机构的话音、数据通信接口。
15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管理远程监控系统终端通信接口。
16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环卫等灭火救援有关单位的话音通信接口。
17 公安信息网数据通信接口。
18 远程数据查询通信接口。
检查数量及方法:全数模拟测试检查。
条文说明
3.3.1 为了实现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挥整体资源优势,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的最基本的通信、传输或控制接口,这些接口应由硬件或软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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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3.4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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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施工前准备
- 2.1 一般规定
- 2.2 系统的基础环境
- 2.3 产品进场检查
- 3 系统施工
- 3.1 一般规定
- 3.2 设备的安装
- 3.3 系统接口的连接
- 3.4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
- 4 系统验收
- 4.1 一般规定
- 4.2 火警受理子系统验收
- 4.3 消防有线、无线通信子系统验收
- 4.4 火场通信指挥子系统验收
- 4.5 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子系统验收
- 4.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集成验收
- 4.7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 5 系统使用和维护
- 5.1 使用前的准备
- 5.2 使用和维护
- 附录A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B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产品进场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C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D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E 消防信息类型和主要内容
- 附录F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质量验收主控项
- 附录G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日检查记录表
- 附录H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月检查记录表
- 附录J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每半年检查记录表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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