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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系统验收判定条件


4.7.1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主控项应按附录F要求划分。
4.7.2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判定条件应为:主控项不合格数量为0项,否则为不合格。
 
 
条文说明
4.7.1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质量验收的主控项,具体见附录F。主控项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基本功能项目,其他非主控项是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具有较高级或辅助的功能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的功能定位、系统规模、系统环境等灵活选择。
4.7.2 本条规定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是否合格的判定条件,使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有统一的评价标准,操作上简便易行。本条明确了施工和质量验收的主控项必须全部合格,否则为系统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完毕重新进入试运行和系统验收程序。复验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工程验收记录》中已经有验收合格结论的,不再重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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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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