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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泡沫灭火系统


5.6.1 系统构成
    系统主要由比例混合装置(器)、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泡沫炮、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等)、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等组成。
    系统中的各部件应是经国家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5.6.2 基本要求
    本标准中主要对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作了要求,其他的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和各组成部件的性能要求。
    各部件组成的系统应工作稳定可靠,相互匹配,部件应选用合理。
    系统中所使用的泡沫液应符合GB 15308的规定。
    系统中的泡沫液泵、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应涂红色。泡沫消防泵、给水管道涂绿色(可用相应的色带或色环标示)。
5.6.3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5.6.3.1 组成
    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由泡沫液储罐、闭式喷淋头(如闭式洒水喷头)、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如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报警阀(如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预作用装置)、控制盘、过滤器或其他附件(如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电磁阀等)和管件等组成。
5.6.3.2 外观和标志
    a)锻件表面应平整,无气孔、砂眼、重皮、疏松、浇注不足等缺陷。
    b)油漆件漆膜色泽应均匀,不应有龟裂、剥落、气泡、严重划痕和碰伤等。
    c)管件、管道表面应无裂纹、缺损等缺陷。
    d)灭火系统明显位置上应有清晰、永久性标志,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流量、生产厂家、适用泡沫灭火剂等。
5.6.3.3 配套部件
    系统中选用的各部件包括:泡沫液储罐、闭式喷淋头、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控制盘、过滤器、电磁阀、管件等应符合本标准中相应的规定。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预作用装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6.3.4 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系统按6.44进行试验,系统应工作正常无故障,混合比应符合5.1.1.5的规定。
5.6.3.5 带有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
    对采用了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和湿式报警阀的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其除应符合5.6.3.1~5.6.3.4的规定外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泡沫液控制阀和压力泄放阀
       1)材料
       阀体和阀盖材料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青铜,连接件和滑动件应采用铜合金或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成。
        2)强度要求
        按6.2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5min,阀体不得有损坏渗漏或明显变形。
        3)密封要求
        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分别以0.10MPa、0.14MPa、0.70MPa、1.20MPa的水压按6.3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分别保持5min,泡沫液控制阀的放液口、压力泄放阀的释液口应无渗漏现象。
        4)工作循环试验
        按6.42进行工作循环试验,泡沫液控制阀、压力泄放阀连续进行1000次工作循环,试验后阀应开启正常。
        5)压力泄放阀开启压力要求
        按6.11进行试验压力泄放阀的开启压力不得大于0.05MPa。
        6)功能试验
        按6.43进行功能试验时,压力泄放阀开启后,泡沫液控制阀应自动开启;压力泄放阀关闭后,泡沫液控制阀应自动关闭。
        7)耐泡沫液浸渍性能
        泡沫液控制阀按6.15进行耐泡沫液浸渍试验后,阀门应开启灵敏可靠。
    b)混合比
      在比例混合装置的规定压力范围和流量范围内,混合比应符合5.1.1.5的规定,在流量为4L/s,进口压力为比例混合装置工作压力,混合比应符合5.1.1.5的规定。
    c)系统的功能试验
     系统按6.43进行功能试验,湿式报警阀入口压力分别为0.14MPa、0.70MPa、1.20MPa,系统出口侧相应以60L/min、80L/min、170L/min的流量放水,0s-60s之内压力泄放阀应自动开启,同时泡沫液控制阀自动开启,系统停止放水后0s~60s之内压力泄放阀应自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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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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