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泡沫系统部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牌。
8.2 包装
8.2.1 泡沫系统部件应采用适宜的方法包装后出厂。
8.2.2 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依据标准、毛重或净重、生产企业等信息。
8.2.3 包装箱内应装人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8.2.4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 9969.1规定。
8.3 运输
8.3.1 泡沫系统部件在运输中应避免剧烈的振动和冲击。
8.3.2 泡沫系统部件需要吊装时,应按规定部位起吊,避免碰伤。
8.3.3 泡沫系统部件装车时应轻装轻卸。
8.4 贮存
    泡沫系统部件应贮存在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贮存于有腐蚀介质的场所。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