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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通电试运行


7.1.1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下列内容:

    1  灯具控制回路与照明配电箱的回路标识应一致;

    2  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

    3  风扇运转应正常;

    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动作准确。

7.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7.1.3  有自控要求的照明工程应先进行就地分组控制试验,后进行单位工程自动控制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1.4  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后,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条文说明

 

7.1.1  在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校对灯具回路控制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是否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是否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是否正常,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准确,以保证施工质量和设计的预期功能相符合。

7.1.2  大型公共建筑的照明工程负荷大、灯具数量多,且本身对系统的可靠性要求高,所以需要做连续的全负荷通电运行试验,以检查整个照明工程的发热稳定性和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在通电试运行的同时也可以暴露出一些灯具和光源的质量问题,以便于更换。如照明工程有自控要求,则连续运行试验照明的控制方案是不是满足自控系统编程的要求,为自控系统调试的功能性提供依据。民用住宅由于容量较小、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相对较低,故要求的通电试运行时间较短。

7.1.3  对有自控要求的照明工程,结合通电试运行进行分区、分组的控制试验,验证控制功能对设计的符合性,然后进行整个系统的联合运行调试,直至运行控制的逻辑功能满足设计的要求。本条内容主要由智能化系统调试完成,照明装置施工单位做配合工作。

7.1.4  电源各相负荷不均衡会影响照明器具的发光效率和使用寿命,造成电能损耗和资源浪费。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荷的电流、电压和功率,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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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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