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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


7.2.1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

7.2.2  照度测量时应待光源的光输出稳定后进行测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白炽灯需燃点5min;

    2  荧光灯需燃点15min;

    3  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燃点30min;

    4  新安装的照明系统,宜在燃点100h(气体放电灯)和10h(白炽灯)后再测量其照度。

7.2.3  室内照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室外照度测量宜采用准确度为一级的照度计,对于道路和广场的照度测量,应采用能读到0.1lx的照度计。

7.2.4  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应作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1  测量场所名称;

    2  标有尺寸的测试点布置图;

    3  各测量点的照度值;

    4  平均照度计算结果;

    5  光源、功率、灯具型号规格、镇流器类型、总灯数、总功率、照明功率密度;

    6  灯具布置方式及安装高度;

    7  测量时电源电压;

    8  照度计型号、编号、检定日期;

    9  测量点高度;

    10  测量日期、时间、测量人员姓名。

7.2.5  照明质量有特定要求的场所,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7.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贯彻《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检测,应重点对公共建筑和建筑的公共部分的照明进行检测。考虑到部分住宅项目中住户的个性化使用情况偏差较大,一般不建议以住宅内的测试结果作为判断的依据。有些场所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安装了枝形花灯、壁灯、艺术吊灯等装饰性灯具,这种场所可以增加照明安装功率,增加的数值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这是考虑到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所以假定它有一半左右的光通量起到提高作业面照度的效果。照度测试要求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进行,一般可以在夜间或在白天测试区域有遮挡时进行。

    本条中功能区域是指使用用途、照明设置标准相同的区域,如教学楼的多个教室,只需检测2个教室即可。

7.2.2  不同的光源,从点亮到光输出稳定的时间不同,故照度测量需在燃点一定时间后进行;新的未曾燃点的光源与燃点一定时间的光源又有差别,故建议对新安装光源在燃点一定时间后进行照度测量。

7.2.3  不同的场所,照度的标准不一样,为保证照度测试的误差在允许的范围内,故不同的场所要选用与照度测试要求相适应的照度计。

7.2.4  对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测量应作详尽的记录,以作交接验收依据。

7.2.5  演播厅、体育场馆等对照明质量要求较高的场所,由于施工单位检测设备、技术可能达不到检测要求,同时为确保检测结果公正,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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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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