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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检测委托


5.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5.1.2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及相关要求。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1.3  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5.1.4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以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条文说明

5.1.1  本条规定检测委托的情况。施工过程的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情况来委托;工程实体检测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委托;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目的是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客观、真实、规范等。

5.1.2  本条规定委托应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要明确检测项目等要求,并注明见证检测项目。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参照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1.3  本条规定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应遵守有关的检测方法标准。这些在材料、设备产品标准中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设计文件中及专门的工程检测方法标准中都作了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当检测项目无标准的检测方法或需要采用非标准检测方法时,委托合同中要给予说明。检测机构应事先编制检测作业指导书或非标准方法检测方案,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5.1.4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检测均要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及重大、重要检测项目,以及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还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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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GB506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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