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取样送检
5.2.1 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和供应单位根据采购合同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5.2.2 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2.3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2.4 施工过程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2.5 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6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2.7 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得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5.2.8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 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 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 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 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 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2.9 检测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5.2.10 试件接受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5.2.11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2.12 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13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2.1 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要建立取样人、见证人和供应商代表三方共同取样制度,这是为了保证取样的规范和真实,以防弄虚作假。取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选取。供应商参加见证的情况:一是采购合同中及有关标准中规定了的,供应商应参加。二是供应商要求参加的。否则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在采购合同中就要明确。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做好试件标识,并记录有关情况,见证人、取样人及供应单位确认人签字,以示负责。
5.2.2 本条对取样作了规定。检测取样是正确检测的关键,先决条件,取样一定要正确规范,符合产品标准、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或设计要求的方法。建筑材料、制品本身带有标识的,应在有标识的部分取样,目的是为保证取样有代表性。如这些标准、规定都不适合取样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GB/T 10111的规定随机取样。
5.2.3 本条规定了取样试件的标识,要有唯一性。制备的试件除符合取样制备规定外,还应将试件的制作日期、代表工程部位、组的编号,以及设计要求等信息标在试件上,不得产生异议,并保证在养护、试验的流转过程中,不得脱落、变得模糊不清等。
5.2.4 本条规定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工程实体等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等要依据有关建筑材料的产品标准,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要依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应检测标准的规定。
5.2.5 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要按有关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包括桩基、现场工程实体检测、鉴定检测等。
建筑基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技术要求。基桩检测虽是施工过程工程实体检测,但其有很大的独立性,施工多数由专业队伍进行,故单独列出。其方法、程序、抽样方法及数量、评价方法等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的有关标准。检测结果应给出基桩检测报告,给出单桩承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桩身完整性类别。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危险房屋鉴定检测以及为有质量争议提供判定依据的检测等。包括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在设计寿命使用期内,以及超过设计寿命使用期的检测。使用过程中的检测,以保证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使用过程安全管理,这是工程质量管理重要阶段。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中,对检查、鉴定已作了规定。这些检查、鉴定的检测是工程检测必不可少的部分,而且越来越重要。这些包括安全鉴定(包括危险房屋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改造前的专门鉴定等;也可分为可靠性鉴定、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鉴定。工程检测都是为其安全、合理使用提供可靠的技术管理。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鉴定取样选点时,通常应优先考虑下列部位为检测重点:
1 出现渗漏水部位的构件;
2 受到较大反复荷载或重力荷载作用的构件;
3 暴露在环境外的构件;
4 受到腐蚀的构件;
5 受到环境等污染的构件;
6 受到冻害的构件;
7 常年接触土壤、水的构件;
8 委托方提出的怀疑构件;
9 容易受到磨损、损伤的构件等。
危险房屋鉴定检测通常分三个层次进行,构件危险性鉴定、结构危险性鉴定和房屋、设施危险性鉴定。
5.2.6 本条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检测点选定后,应绘制检测点图,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5.2.7 本条规定了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确定取样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应不少于2人,并事前通知检测机构。如果见证人员变动,应重新通知。
5.2.8 本条规定了对见证人员见证的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内容。
5.2.9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收样员接受“送检”试件时,应对检测委托单位填写的内容进行详细检查外,还应对“取样试件”的状况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检测委托单应由送样单位填写好,检测机构接收试件检查情况应作出记录,并标明试件状态。
5.2.10 本条规定了试件接受时,要按年度建立收样台账、建立收样管理制度,并开具检测流转单。流转单上不得有委托方信息,以便保证检测的公正性。流转单可采用盲样、条形码技术等。
5.2.1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自行取样时应做好试件抽取记录。取样记录主要内容:抽样方法、抽样人、环境条件、抽样位置,及样品的状态,包括正常规定条件下的偏离情况等。如有情况应告知相关人员,并在检测报告中说明。
5.2.12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接受试件后,应将试件存放在符合条件的地点,确保试件正确存放、养护。
5.2.13 本条规定了对现场取样、制样需养护的试件,提出施工单位要建立现场试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取样、制样人员,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等,包括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保温材料试件以及制样设备、标准养护室(箱)等。
说明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