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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系统调试


5.3.1  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显示屏系统的调试应在设备安装与线缆敷设完毕,且施工质量符合要求后进行。

    2  应检查通讯连接线路及供电线路连接是否牢固可靠,不应有虚接、错接现象。

    3  系统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相位、显示屏接地、机房设备工作接地是否满足要求。

    4  调试前应编制完成机房设备平面布置图、显示屏系统连线图、显示屏尺寸图、板位图、接线表及调试大纲,并应经建设方或监理方批准后进行调试。调试工作应由专业技术工程师主持。

5.3.2  通电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视频显示屏单元与控制器等设备应分区接通电源,不得同时通电。应在分区调试合格后再进行系统联调。

    2  设备运行不正常时,应立即断电、检查和修复,然后重新调试,直至设备运行正常,并应做文字记录。

5.3.3  系统控制软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用通用性、兼容性好的操作系统。

    2  应按安装手册要求进行软件安装。

    3  应用软件基本配置应符合显示屏平面布置图、显示屏系统连线图、显示屏尺寸图、板位图、接线表等使用要求。

5.3.4  LED显示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视频显示屏单元的显示图像应无几何失真。

    2  显示内容应充满各视频显示屏单元。

    3  LED显示屏调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别显示红、绿、蓝三基色及白色,检查显示屏像素的失控率,记录失控点精确位置。像素替换,直至满足设计要求。

        2)分别显示红、绿、蓝三基色及白场,检查显示屏显示颜色的均匀性。

        3)显示灰度级测试图表,检查显示屏幕灰度级。

        4)测试显示屏γ曲线,测试、校正色温与亮度。

    4  LED显示屏控制系统测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工作,能否控制显示屏启动与关闭。

        2)测试控制设备对信号源切换的控制。

        3)图像切换功能测试。

        4)输出功能测试。

        5)与其他系统连接的测试。

    5  显示系统软件的测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件运行开启关闭的测试。

        2)软件每个功能点操作测试。

        3)软件稳定性操作测试。

        4)软件兼容性测试。

    6  系统联调(与其他系统联机调试)测试内容与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试其他系统与显示屏系统数据输入输出是否正常。

        2)测试其他系统与显示屏系统控制功能是否正常。

5.3.5  投影型和电视型显示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显示屏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视频显示屏单元显示图像的边缘应横平竖直并充满整个屏幕,不应有明显的几何失真。

        2)各相邻显示屏单元间的光学拼接不应有明显错位。

        3)各视频显示屏单元间的图像拼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各视频显示屏单元的色温、像素、灰度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逐一测量,同时应做文字记录。

        5)各视频显示屏单元的显示屏亮度、色度均匀性、对比度应调整到设计要求。

        6)测试各显示单元屏幕的视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7)相邻屏幕之间不应出现遮挡像素的现象。

        8)整屏不应出现漏光现象。

    2  控制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能正常协调工作,各类接口特性应达到设计要求。

        2)系统拼接能力、显示能力及刷新频率应达到设计要求。

    3  系统软件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信号源组群控制应能对各类信号源进行分类、分组管理,选取信号应方便、直观。

        2)显示屏上显示的图像窗口位置及大小应能在系统控制软件上实时显示,系统控制软件应能在终端实时管理显示屏上的所有显示窗口。

        3)系统控制软件应能对每个显示窗口的显示属性进行各项参数的调整。

        4)显示预案预置、调用调试,系统控制软件应能方便地将当前的显示状况设置为预案,并应包括图像窗口的大小、位置、信号源及相关显示参数;同时也应能方便地调用所有预置的预案,应包括所有相关的参数。

        5)系统控制软件应具备对操作人员分级管理的功能。

        6)远程多用户应能按预授的权限在大屏幕上分区域操作,网络用户不应相互干扰。

    4  信号显示联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络信号的显示:显示的信号数量应能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能完全显示工作站显示内容,可使用大屏幕的鼠标或远程鼠标直接控制网络工作站。

        2)计算机信号的显示:应能显示的信号数量满足设计要求;清晰显示工作站内容,无拖尾、重影等现象;可局部放大显示计算机工作站的内容;可自动识别并显示计算机工作站的分辨力。

        3)视频信号的显示数量满足设计要求,自动识别信号源的类型并显示,可显示16:9和4:3模式。

5.3.6  视频显示系统应能为其他系统提供通用接口,且系统间不应相互干扰。

5.3.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根据调试记录并按本规范附录A中的表A.0.1-4填写系统调试报告。

条文说明

5.3.5

    1  投影型视频显示屏投射图像几何失真校正是用专用调整平台,从三维角度调整投射图像的形状,使其达到“矩形”的效果,“矩形”应充满整个屏幕,不应有明显的缺损,且不应有“黑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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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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