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 视频显示系统试运行


6.0.1  系统应在调试合格,且调试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间,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表A.0.1-5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6.0.2  系统试运行时间宜为一个月或240h。

6.0.3  系统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6.0.4  系统试运行应达到设计要求。

6.0.5  系统试运行结束,建设单位应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有故障,故障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以及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综合评述。

条文说明

6.0.2  对于交通管理局等需要系统不间断连续运行的场所,建议系统试运行时间为一个月;对于一些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不需要全天连续工作的场所,建议按8h/d,30d来计算,即240h为系统试运行时间。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