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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采取污水处理、废气处理、粉尘处理、防止或降低噪声等措施。

3.1.2  总体方案的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人口数量、技术经济水平、自然环境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和地方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用地功能规划的要求。

    2  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及规模、处理工艺技术、处理设备、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其拆解、处理应分别采用合适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所采取的处理技术和防范措施应有效、安全可靠。

    4  应满足运输、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5  宜使用类比分析方法对项目经济规模、设备选择、能耗、污染物排放量和环境保护治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比较。

3.1.3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时,总体方案应合理规划近期与远期的关系,近期应集中总图布置,远期应作预留安排。
 

条文说明

 

3.1.1  目前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中因采用的处理技术和措施不当而引起的二次污染较为严重。一些处理厂为了追求利益,取消或减少环保设施投入,停开或减少有关环保设备的运行来降低成本。本条规定目的在于除了本条所述内容外,应特别要注意环境保护问题,应采取目前有效的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及必要的措施。

3.1.2  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应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特别应与国内外同类型的已建、在建项目在各种单项指标上进行全面比较,择优选用,以保证建设项目在总体方面达到先进技术水平。

    1  本款规定了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

    本款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制定,该条文明确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另外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总体方案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地方城乡建设与国土资源用地功能规划的要求。

    2~4  款规定工程设计总体方案应从多个因素考虑,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在多个主要方面都比较优秀的方案作为主要讨论方案,最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目前,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以人工方式辅以手动工具进行简单拆解,在后面处理过程中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采用最简陋的设备和简单的粗放型处理方法(如焚烧和酸解)提炼重金属,技术水平很低,很少考虑处理过程中对污染物的控制和对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近年来,国内一些研究单位开发了许多针对特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废弃冰箱、废弃阴极射线管、废弃印制电路板)的处理技术和设备,但多只注意资源的再生利用,而对设备的安全性、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考虑不足。国外一些先进处理设备拟进入我国,这些设备在安全性、环境保护方面确实存在优势,但是价格较高。如何能够结合我国特点,吸取国际上的经验,在建设项目中选择适合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工艺、设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目前,我国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中大量使用人工操作,一些工序可能产生粉尘、噪声等有害操作人员身体健康的因素,在选择处理技术和设备中应注重对操作人员身体健康的保护,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1.3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时应明确规划近期与后期的关系,应根据项目规划和实际用地需要征地,以节省土地征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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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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