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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给 水


7.2.1  生产用水量、水质、水压应根据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确定。

7.2.2  生产、生活合用给水管时,接出的生产用水管应采取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

7.2.3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市政水压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时,宜采用局部增压设施供水。

7.2.4  卫生器具和给水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条文说明


7.2.2  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生产线中用水点卫生条件相对较差,产品中污染物较多,为防止给水管失压时污水倒流至生活给水管,特规定从生产、生活合用给水管接出的生产用水管上,应有可靠的防止倒流污染的措施。

7.2.3  本条文规定应充分利用市政水压供水。考虑到废弃电气电子产品处理工厂可能建设在市郊或相对边远区域,如市政水压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要求时,宜在厂区采用局部增压水泵设施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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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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