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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处理工艺应采用以保护环境、节能降耗为目标的清洁生产技术,宜采用物理处理法。

4.1.2  处理能力应根据正常回收情况,以及今后的发展确定,宜按每班8h计算。

4.1.3  处理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废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 23685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的有关规定,

4.1.4  处理工艺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处理规模、处理技术和处置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工程项目应能综合处理多种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应具有相应的处理生产线。

    2  Ⅲ类工程项目不得采用焚烧法和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条文说明

 

4.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众多,其处理一般包括拆解、再生利用。从资源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护角度看,处理应优先采用物理处理法。由于物理处理法相对于化学处理法及焚烧处理法而言,没有添加任何物质,也未改变物质性质,相对是一种清洁生产技术。化学处理法将产生难以处理的废液、废水,对环保不利,焚烧法处理易于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气体,因此,宜优先采用物理处理法。

4.1.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较多,从处理角度应针对拆解、再生利用的要求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合理划分类别,如含制冷剂的废弃产品(废弃冰箱、废弃空调等)、含阴极射线管的废弃产品(废弃电视机、废弃计算机显示器等)、大型废弃产品(废弃洗衣机、废弃程控交换机等)、小型废弃产品(废弃小家电产品、废弃电子零部件/组件、废弃印制电路板等),废电线电缆等,同时应对处理规模、处理技术从资源回收、污染控制、投资和运行成本等因素,需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以保证处理工艺和设备能满足处理对象、规模、效果等方面的要求。 

    2  采用焚烧方法和化学处理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废气和污水处理设施,相对于Ⅲ类工程项目,因规模小,所对应的环保设施投入比例增加较大,且运行成本较高。为此,本款规定Ⅲ类工程项目不得采用焚烧方法和化学处理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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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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