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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贮存区域


4.2.1  建设项目应设置进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及待处置废物的贮存场地。

4.2.2  贮存场地应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和危险废物贮存场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4.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面积,宜按不大于20d的处理量计算。

4.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货物堆高不宜超过3.5m。

4.2.5  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应硬化、防渗漏,其周边应设置导流设施。废弃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印制电路板等的贮存场地,应有防雨设施。

4.2.6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的场所应单独设置,在场地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四周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4.2.7  贮存异丁烷、环戊烷储罐、钢瓶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2.1  本条文说明处理企业的贮存场地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进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贮存场地,二是处理后的再生材料及待处置废物的贮存场地。

4.2.2  本条文规定贮存场地应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及危险废物贮存场地。进厂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处理后的再生材料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贮存,待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预先取出的含有害物的零部件、材料中属于危险废物的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场地,其余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贮存。

4.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是工程设计主要内容之一。

    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多,应将其合理划分类别,按类别处理。这样将有较多种类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过程后的可再生利用产品和需要处置废物,需要较多的贮存场地。考虑到贮存场地多为单层建筑、构筑物或露天堆场等形式,为节约土地,本条文给出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贮存场地面积宜按不大于20d的处理量计算。

4.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较多。一般大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废弃电冰箱、废弃空调、废弃电视机、废弃洗衣机、废弃程控交换机等)会码放,而多数尺寸较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采用堆放或装筐/箱贮存,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贮存,其高度不宜超过3.5m,否则有倾倒的危险。

4.2.5  本条文规定对露天贮存场地的地面要求,且由于废弃电视机、显示器、阴极射线管(CRT)中均含有铅,以及印制电路板(PWB)中含有溴化阻燃剂和多种金属物质,这些有害物质如遇雨水将渗入土壤及地表水中,对环境将造成严重污染,因此,对上述废弃物的贮存场地应设置防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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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GB5067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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