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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应根据工程建设阶段、规模、重要性程度及建设风险管理目标等制定风险等级标准。

4.1.2  工程建设风险等级标准宜以长度在10km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单条线路为基本建设单位制定。
 

条文说明

4.1.1、4.1.2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等级的划分需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并易于风险管理决策与现场实施。目前国内外尚无可直接参考的标准,因此,本规范标准的制定主要结合目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现状和基本特征,选定一条线路(长度10km以上)作为基本单位制定分级标准。

    由于各地具体经济情况和工程建设条件不同,各地在开展风险管理工作中,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不同建设阶段、工程规模、重要性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本地的执行标准。实际工程建设风险管理中如果是针对整条线路或一个具体工程开展风险评估与控制,相应的风险等级标准可以本标准为基础,制定工程建设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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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 GB5065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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