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 设计产量和质量


4.0.1  煤气站的设计产量,应根据各煤气用户的车间小时最大煤气消耗量之和及车间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确定。煤气用户的车间小时最大煤气消耗量,应根据各使用煤气设备的小时最大煤气消耗量之和及各设备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4.0.2  煤气用户车间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和各设备之间的同时使用系数,应根据同类型企业的实际工况进行核算后确定。

4.0.3  一段发生炉煤气低位发热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烟煤系统或焦炭系统不宜小于5000kJ/m³;

    2  烟煤系统不宜小于5650kJ/m³。

4.0.4  两段发生炉煤气低位发热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上段煤气不宜小于6700kJ/m³;

    2  下段煤气不宜大于5440kJ/m³。

4.0.5  冷煤气站的煤气温度,在洗涤塔或间接冷却器后,不宜高于35℃,且夏季不应高于45℃。

4.0.6  在使用煤气设备前,热煤气站以烟煤气化的煤气温度,不宜低于350℃。

4.0.7  冷煤气站出口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应根据用户要求确定。当用户无要求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无烟煤系统或焦炭系统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之和,不宜大于50mg/m³;

    2  烟煤系统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之和,不宜大于100mg/m³;

    3  两段炉系统煤气中的灰尘和焦油含量之和,不宜大于50mg/m³。

4.0.8  发生炉煤气脱硫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发生炉煤气的用途、处理量和煤气中的硫化氢含量,并结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和煤气燃烧反应后所产生的硫氧化物所允许的排放标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

4.0.9  发生炉煤气脱硫设备的能力,应按需处理的煤气量和其相应的硫化氢含量确定。

4.0.10  发生炉煤气脱硫设备台数的设置,应能使煤气中硫化氢含量符合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4.0.1  煤气站的设计产量决定煤气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用气资料认真核算,力求均衡生产。

4.0.3  本条所规定的指标是蒸汽空气混合煤气一般可能达到的指标。如果用户有较高的要求时,可采取富氧空气等方法提高煤气发热量。

4.0.4  本条所规定的指标是根据大同煤与阜新煤的干基挥发分推算,当干基挥发分接近20%时,上段煤气发热量约6780kJ/,本条是依此作规定的。

4.0.6  为了充分利用烟煤热煤气的显热和焦油的潜热,在煤气输送过程中应进行保温。根据资料,当煤气温度低于350℃时,则有煤焦油析出,不仅损失热能,而且污染输送管道及阀门。对融化玻璃的熔窑、炼钢平炉来说,热煤气的温度更为重要,低了满足不了生产要求,故规定不宜低于350℃。

    小型煤气站的热煤气温度,考虑焦油析出问题,也不宜低于350℃,可是当煤气生产量较低时,在煤气生产和输送过程中,热损失相对较大,要控制在350℃以上,即使保温也难达到,故可适当降低。

4.0.8~4.0.10  制定的条文主要是满足发生炉煤气脱硫要求而对发生炉煤气脱硫工艺选择、工艺装置能力、脱硫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处置等作出的一般规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