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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采暖、通风和除尘


14.0.1  煤气站各主要生产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表14.0.1的规定。

  表14.0.1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14.0.2  主厂房宜设机械通风设施。主厂房操作层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少于5次,并宜设夏季用的局部送风设施;主厂房底层及贮煤层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少于3次;夏热冬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主厂房宜设有天窗或自然排风设施。

14.0.3  当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连接且主厂房贮煤层为封闭建筑时,在贮煤斗内除设置供排放泄漏煤气用的放散管外,尚应在贮煤斗内的上部设机械排风装置;当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贮煤斗不相连接时,在加煤机的上方,宜设机械排风装置。

14.0.4  煤气排送机间应设正常和事故排风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排送机轴承处设局部排风罩时,正常换气次数应每小时6次;

    2  煤气排送机轴承处不设局部排风罩时,正常换气次数应每小时8次;

    3  事故排风换气次数应每小时12次,其开关应与可燃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连锁,排风装置的手动开关应在室内外分别设置,并应便于操作。

14.0.5  煤气排送机间内送风口的布置,应采取避免使送出的空气经过煤气排送机到达工人经常工作地点的措施。

14.0.6  机械化运煤系统的破碎机、振动筛和产生粉尘的转卸点,应设机械通风除尘设施。

14.0.7  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靠近煤气净化设备区。

条文说明

14.0.1  本条根据煤气站各个生产区的实际情况,对主要房间的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作了规定,对于经常无人操作的地方为节能并防冻规定为+5℃。

14.0.2  根据原规范组调研及测定数据表明,现在煤气站的生产环境接近或者超过许可的卫生标准。除了局部通风外,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规定操作层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少于5次,除在炉面探火时,一般情况下操作环境会有较好的改善。

    主厂房底层及贮煤层煤气的污染情况较操作层为好。底层如果竖管、旋风除尘器排水沟能布置在室外,则基本上没有污染源,贮煤层贮煤斗内已设有排风装置,故规定主厂房底层及贮煤层的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低于3次。

    在主厂房操作层内,由于煤气发生炉顶部大量辐射热的散发,虽然采取水冷套等措施,夏季室内平均温度往往仍在40℃以上,某些通风较差的场所最高达45℃。所以本条规定在夏热冬暖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宜设有天窗或自然排风设施。

14.0.3  由于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密封性能不良,可能有逸出的煤气进入贮煤斗内,因而影响主厂房贮煤层操作工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调查,有些工厂在贮煤斗内安设钟形排气罩将泄漏的煤气导出厂房外,这是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

    贮煤斗与加煤机不相连接时,在加煤机的上方宜设有机械排风装置,以清除在加煤时从炉内逸出的煤气和煤块下落时产生的煤粉,以符合主厂房操作层的室内卫生要求。

14.0.4  煤气排送机场所易于泄漏煤气,且煤气排送机间为防爆环境,为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改善操作环境,防止发生事故,故作了设正常和事故排风装置的规定。

14.0.7  因为净化设备的区域内焦油、挥发酚等有害气体的浓度较大。为了使煤气站通风机室吸入的空气尽量少受其他有害气体的污染,所以本条规定:“通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不应靠近煤气净化设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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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GB5019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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